11330282002976410C/2018-08512
市教育局
文件解讀
科技、教育
2018-11-28
2018-11-28
面向社會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引導和支持我市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推進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8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建立浙江省學前教育生均經費制度指導意見的通知》(浙財科教〔2018〕4號)、《浙江省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辦法》(浙財科教〔2018〕7號)和寧波市《寧波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管理的指導意見》(甬教基〔2018〕225號)有關精神,制定本意見。
二、制定依據
1.《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8號)
2.《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建立浙江省學前教育生均經費制度指導意見的通知》(浙財科教〔2018〕4號)
3.《浙江省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辦法》(浙財科教〔2018〕7號)
4.《寧波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管理的指導意見》(甬教基〔2018〕225號)
三、主要內容
1.確定公民辦聯動的收費機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指導價和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實行聯動調整,可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省政府關于非營利性幼兒園收費原則,在不高于同星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2倍范圍內確定。
2.確定首次調價幅度。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2018學年度首次調整收費標準最高增幅不超過原保教費標準的40%。
3.確定老生不調價原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收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已在園的幼兒保教費收費標準按入園時公布的標準執行至幼兒園畢業。
4.明確幼兒園收費項目。除保教費、服務性收費項目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幼兒園在規定的在園時間內,不得以開辦實驗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義另行收取費用。
5.明確經費使用要求。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將保教費用于改善辦園條件、提高教師待遇、開展保教人員崗位培訓、推進教學改革等方面,尤其要確保幼兒園合格的勞動合同制教師平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并逐步達到等級幼兒園評估所要求的教職工收入水平。
四、實施時間
該文件從2018年秋季學期開始執行。
五、解讀單位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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