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8-98712
市政府辦公室
建議提案辦理情況
政務綜合類
2018-09-28
2018-09-28
面向社會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慈溪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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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慈溪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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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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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以下分別簡稱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議,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大代表作為議案提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轉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屬于政府工作范圍的。
本辦法所稱提案,是指市政協委員以及在慈的省、寧波市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政協各界別小組、專門委員會、聯絡委員會,在市政協全會期間及閉會期間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屬于政府工作范圍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
第四條 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應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分管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全市政府系統建議、提案辦理工作進行組織指導、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具體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承擔。
第六條 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各承辦單位應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本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制度。
(一)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辦理工作負總責;
(二)明確一位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辦理工作;
(三)明確辦理工作的科室;
(四)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配備辦理工作的專(兼)職干部;
(五)建議、提案的辦理要經集體研究,制定相應的辦理方案。
(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親自處理重要的建議、提案,經常聽取辦理工作匯報,檢查辦理工作進度,解決辦理工作中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表揚先進,批評和糾正不負責任的現象,按時完成辦理任務,不斷改進本單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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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辦與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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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會期間提交的建議、提案按照誰主管、誰主辦的原則,按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需由市政府及其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辦的,均由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協提案委轉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據建議、提案的具體內容,提出辦理工作建議方案,呈報市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后,統一在人大政協議案提案辦理系統上進行交辦。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提案,交辦時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第八條 建議、提案實施預交辦制度,擬承辦單位在接到辦理任務后,應對建議、提案所涉及的事項進行認真分析。對內容和要求表述不夠清楚的建議、提案,應及時與市政府督查室聯系,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咨詢工作,并將反饋意見告知擬承辦單位。
對不屬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建議、提案,應自收到交辦單之日起7日內,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書面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退辦意見(詳見附件1、2),經市政府督查室確認后方可退回,不得無故滯留或自行轉送其他單位。退辦件由市政府督查室商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協提案委重新確定承辦單位。
對個別職責不清、爭議較大、分歧突出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商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協提案委研究后,指定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合并、撤銷或部分職能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工作職權的單位負責承接辦理任務。
第九條 主辦單位根據需要,可自交辦之日起7日內,向市政府督查室書面提出變更或增加協辦單位的建議。市政府督查室商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協提案委重新確定協辦單位后另行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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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辦理與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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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承辦單位對承接的建議、提案,應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凡能夠在短期內解決的,應及時解決;
(二)能解決一部分的,應先解決一部分;
(三)因客觀條件所限,在短期內不能解決的,應積極創造條件,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明確解決、落實的具體時限和預期目標,逐步解決;
(四)因現行政策不允許或受其他客觀條件限制不能解決的,應如實說明情況。
(五)對內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議、提案,可歸并研究辦理,但需分別書面答復。辦理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 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實行限期答復制。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后,應從收件之日起3個月內書面答復代表、委員,同時在人大政協議案提案辦理系統上辦結。因情況復雜,不能如期答復的,經交辦機構同意,可以延長至6個月內答復。
第十二條 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提案,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主辦單位應積極主動地與協辦單位聯系、協商;協辦單位要認真負責地協同主辦單位研究辦理,及時提出協辦意見,共同參加與代表、委員的面商、座談等活動。
協辦單位在收到建議、提案交辦單后,應在1個月內辦理完成,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將協辦意見以書面函件的形式告知主辦單位(詳見附件3),并上傳至人大政協議案提案辦理系統,因客觀情況不能在1個月內提供協辦意見的,應向交辦機構報告,經同意后可延長1個月。
經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答復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報請市政府辦公室協調,協調結果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為終結辦理意見。
第十三條 對市人大、政協確定的重點建議、提案,黨派團體提案,多年重復提出的建議、提案,以及政策性強、事關全局、比較復雜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既要積極主動,又要慎重行事,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主持協調辦理事項,答復意見必須經單位班子集體討論通過。
對辦理中遇到困難或幾個辦理單位意見不一致需要市政府協調解決的,主辦單位應按照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及時請示市政府進行協調解決。在市政府沒有明確批復或主持協調以前,承辦單位不能草率答復,更不能推卸責任,轉移矛盾。
第十四條 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實行面商制。承辦單位對辦理的每一件建議、提案,在正式答復前,都必須同領銜代表或委員進行溝通與協商,主動聽取代表、委員對辦理工作的意見。面商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面商時間一般選擇在辦理結果意見擬定后,書面答復前進行。面商一般可采取上門走訪的形式,也可以通過舉行座談會、研討會、現場會等多種形式進行。
(二)面商時應向建議、提案提出人通報辦理情況,征詢辦理意見,商定修改、完善的辦法。
(三)多位代表或委員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一般可征詢建議、提案領銜人的意見;黨派團體提出的提案,可征詢該黨派團體負責人的意見。對列為重點建議、提案,黨派團體提案,以及內容比較復雜的建議、提案,應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與代表、委員或黨派團體負責人直接進行面商,其他建議、提案原則上由承辦單位分管負責人進行面商,面商時可采取邀請全體或部分建議、提案提出人座談的形式,通報辦理情況,討論解決辦法。
(四)建議、提案所涉及的問題與法律、法規、政策不符的,或超出我市職權范圍解決不了的,要實事求是地把困難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向代表或委員解釋清楚。
第十五條 各承辦單位提出的答復意見,經集體研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由各單位負責送達代表、委員或黨派團體,并分別抄送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協提案委。
答復建議、提案,應以承辦單位的名義行文答復,不得以下屬單位或內設機構的名義答復。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要分別答復附議人。幾個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將答復件抄送協辦單位。對建議的答復,還應將答復件抄送代表所在地的鎮人大主席團或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
第十六條 建議、提案的答復要表達準確,文字簡潔,用語謙遜,有針對性。行文要按公文處理規定的程序和格式(詳見附件4、5)。答復件首頁右上角應加注辦理類別標記,其中:A類指所提意見被完全采納或基本采納,所提問題已解決或基本解決(當年度可解決);B類指所提意見被部分采納,所提問題部分解決或列入計劃需跨年度逐步解決;C類指所提意見只作解釋說明,所提問題因條件、能力所限近期尚不能解決;D類指所提建議未被采納或留作參考。答復件附注處應注明聯系人(承辦者)姓名和聯系電話。答復件應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七條 凡代表、委員對辦理工作或辦理結果表示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重新進行辦理。承辦單位應高度重視不滿意件的辦理,主辦單位負責人應親自做好面商、協調等工作,并自告知之日起1個月內再次向代表或委員作出書面答復(詳見附件6、7)。
第十八條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實行跟蹤辦理制度。承辦單位對已答復代表正在解決或列入工作計劃、規劃逐步解決的,應當明確工作進度和完成時限,建立承諾事項管理臺賬,繼續做好辦理工作,并在妥善解決后再次答復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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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督辦與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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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各承辦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督促落實,確保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按時完成,努力提高辦理質量。書面答復中的承諾事項,一般應當年兌現;跨年度落實的要有明確的落實計劃和當年工作目標。每年年底,各承辦單位應對當年答復承諾事項進行一次自查,并將結果報市政府辦公室(詳見附件8、9)。同時,逐一將落實進展情況向代表、委員進行反饋。對因政策、條件發生變化,有關承諾事項難以落實的,也應及時向代表、委員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條 凡代表、委員對辦理情況反饋不滿意的,市政府督查室應根據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協提案委要求,及時進行分析、匯總,并將不滿意意見告知承辦單位,按下列要求組織督辦:
(一)辦理不當的,督促承辦單位采取切實措施,按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
(二)無法解決的,由承辦單位負責同志當面向建議、提案提出人詳細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三)需有關部門協助解決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有關部門,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明確具體分工,共同負責辦理。
第二十一條 列入督辦的答復件,一般應在督辦通知后1個月內由承辦單位提出重新辦理的意見,再送達代表、委員,并分別抄送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提案委和協辦單位。對建議的再答復,還應將答復件抄送代表所在地的鎮人大主席團或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督查室要對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加強檢查、督促和協調,并將辦理情況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政協及其有關工作機構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評議辦理工作,各有關單位要主動配合,單位負責人要如實匯報辦理情況,認真聽取意見,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考核,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協提案委共同進行。對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辦理不力、敷衍推諉、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作出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在建議、提案辦理基本完畢后,主辦件5件以上的,應進行書面總結。書面總結應在辦理結束后一個月內完成,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應適時向市政府報告全市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總結,并向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協提案委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辦理上一級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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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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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慈溪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辦法》(慈政辦發〔2006〕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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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辦、政協辦,市人武部,市法院、檢察院,
各人民團體,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黨、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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