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67548D/2019-91514
市經信局
規范性文件
BCXD03-2019-0002
無效
工交綜合類
2019-08-21
2019-08-21
面向社會
慈經信企〔2019〕145號
各有關擔保機構:
根據《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慈溪產業高質量發展四十條意見的通知》(慈政辦發〔2019〕37號)文件精神,為支持我市融資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融資擔保業務規模,著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中小微企業成長,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助對象
在慈溪市登記注冊,具有政府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經營許可證》,并經年審合格,已向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和市人民銀行備案的融資性擔保公司。
二、風險補償條件
申請風險補助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融資擔保機構成立1年以上(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除外),運行須符合融資擔保行業管理有關規定,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年日平均擔保責任余額在6000萬元以上,且達到注冊資本1倍以上(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除外);市農戶小額信貸擔保公司年日均“三農”擔保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
(三)擔保對象為在市本級行政區域范圍內登記注冊的中小微企業,單戶融資擔保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0%;在市本級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且單戶擔保余額100萬元以下;
(四)擔保費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包括被擔保企業的擔保費、評估費、手續費和咨詢費等。其中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不超過1.5%。
三、補償業務范圍和標準
(一)規模補助
對當年新設立注冊資本1億元或當年注冊資本增資到1億元的融資擔保公司補助50萬元。融資擔保業務當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達到2億元及以上,且擔保放大倍數達到2倍以上的,給予30萬元補助。
(二)基礎業務補助
1、為登記注冊地在本市的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業務最高按年1%計算補助額;
2、為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慈溪市科技型企業、寧波市創新型初創企業等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及寧波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由市科技局審定);列入寧波市單打冠軍培育企業、寧波高成長企業、上年度“小升規”和“月度進規”企業(由市經信局審定)的貸款擔保業務最高按年1.5%計算補助額;
3、為農戶(貸款主要用于種養殖業、農產品加工、農業生產設備購置及農業生產經營資金的周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村級組織)和農業購銷大戶、農場、專業合作社、農產品加工銷售企業、農資經營企業等涉農企業(由市農業局審定)貸款擔保業務最高按年1.5%計算補助額。
(三)其他業務補助
鼓勵開展金融創新、拓展擔保領域,對訴訟財產保全(限近兩年內的業務,由市法院審定)等提供擔保的,最高按年0.5%計算補助額。
四、其他事項
(一)補助計算辦法。擔保公司不重復享受市本級和寧波市級擔保風險補助,若擔保公司獲寧波市級補助,則市本級擔保補助金額為核實補助金額扣減寧波補助資金后金額,每家擔保公司風險補助金最高不超過250萬元。市本級擔保補助金額在政府核定補助額內的按實發放,若超過核定補助額,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
(二)資金申報檢查撥付程序。由市經信局發布申報通知,并牽頭組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和市人民銀行等部門實地檢查后進行集中審核并提出補助建議,報市政府審定;
(三)市經信局牽頭做好對擔保公司的考核工作。對有偷稅行為等違法違規經營情況的擔保公司,取消其享受補助政策的資格。
本實施細則的實施期限與慈政辦發〔2019〕37號文件一致。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慈溪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慈溪市財政局
慈溪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慈溪市支行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