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777114Y/2020-127348
市人力社保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3-2020-0004
有效
社會保障
2020-12-20
2020-12-20
面向社會
慈人社發〔2020〕49號
各鎮黨委、人民政府,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市級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61號)和《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甬人社發〔2020〕53號)文件,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合法權源資料、在征地公告發布時家庭中年滿16周歲以上、且在辦理征地手續時仍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征地農民。
二、參保辦法
(一)2020年1月1日后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區分不同情況分別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
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可以按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職工養老保險范圍,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被征地農民的繳費年限。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選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可以按規定參加城鄉居保。
(1)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保設立專項籌資,在參保時實行一次性籌集(以下簡稱“一次性籌資”)。一次性籌資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征地時的繳費補貼(以下簡稱“繳費補貼”);二是由市政府確定的個人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額(以下簡稱“個人出資額”)。一次性籌資用于銜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規定劃入個人賬戶。
上述一次性籌資中的個人出資額按上年寧波市城鄉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確定,繳費補貼按上年寧波市城鄉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60周歲以上人員年齡每增加1歲,出資額和繳費補貼降低5%,最低降至50%。今后逐步實現繳費補貼與個人出資額同標準籌集。
(2)增設一檔高繳費檔次(以下簡稱“增設檔次”)供被征農民選擇,標準按上年全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80%×18%確定,60周歲以上人員年齡每增加1歲,繳費標準降低5%,最低降至50%。繳費不足15年的,補繳滿15年后按規定領取待遇。
3.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時要足額籌集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用于補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從征地成本中列支。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人員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自然資源部門確定的指標數確定,并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公示、確認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2019年12月31日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根據其年齡及征地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情況,按以下辦法分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保:
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可以按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時足額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待遇。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或轉入城鄉居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保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為做好銜接,對選擇延長繳費的人員,允許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一次性繳納延長繳費期間所需費用至市政府指定賬戶(以下簡稱“指定賬戶”),由市政府為其按月繳納延長期間的繳費。對選擇延長期一次性繳費的人員,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次月起,由市政府按月發放被征地農民過渡期專項補助(以下簡稱“過渡期專項補助”),過渡期專項補助發放至其符合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為止。
根據國家規定,已發生一次性補繳行為的必須進行規范。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除去補繳年限后,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農民,由市政府發放過渡期專項補助,過渡期專項補助發放期限為參保人員補繳年限。
過渡期專項補助標準按我市當年同類人員標準確定,所需資金由市政府承擔。過渡期專項補助發放期結束后,其養老金由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發放。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不得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可以按規定參加城鄉居保;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不選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也可以按規定參加城鄉居保。參加城鄉居保辦法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第2點執行,其中一次性籌資中的政府繳費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3.已參加城鄉居保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增設檔次繳費的,其城鄉居保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用于抵扣應當繳納的費用;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用于抵扣一次性籌資的相應費用,轉入城鄉居保個人賬戶。
4.選擇增設檔次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其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同類人員的各類待遇差,由市人民政府采取發放被征地農民生活補貼(以下簡稱“生活補貼”)的方式予以補足。
5.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且不愿意選擇增設檔次繳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繼續按規定領取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6.參保人員年齡的計算時點為2019年12月31日。
7.對于上述名單必須嚴格按“人地對應”原則核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三、有關人員業務處理
(一)在2020年1月1日后辦理的參保繳費、待遇領取等業務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要按本《通知》規定作相應調整。對于不符合本《通知》規定已發放的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不再向個人追回,由市財政全額籌資后補入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二)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已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執行。
四、資金管理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要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單獨建賬、單獨核算,要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安全完整。
(一)資金歸集
1.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由實施征地的部門或單位按征地當年的籌資標準繳入指定賬戶,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2.選擇延長期一次性繳費的參保人員,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將所需資金足額繳入指定賬戶,由市政府為其按月延長繳費。因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調整產生的不足部分由市政府承擔。
3.過渡期專項補助,生活補貼和延長繳費所需資金不足部分,由市政府統籌安排將所需資金按時足額劃入指定賬戶。
(二)資金撥付
有關部門要按月制定用款計劃,按時足額撥付各類資金。
五、經辦管理
(一)征收土地方案批準后,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及時核定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并將相關信息交換至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基本信息,辦理被征地農民參保事宜。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業務信息系統管理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辦理各類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等業務。過渡期專項補助、生活補貼的暫停、終止或不予支付,參照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領取過渡期專項補助的被征地農民滿足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及時主動為其辦理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在基金中發放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同時終止發放過渡期專項補助,避免出現重復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過渡期專項補助的情況。
六、工作要求
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精心組織、密切配合,認真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要嚴格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加強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管理,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名單。根據本《通知》精神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要采取措施確保過渡期專項補助和生活補貼按時足額發放,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我市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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