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77Q/2021-150916
市司法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1-2021-0002
有效
司法
2021-08-16
2021-08-16
面向社會
慈司〔2021〕25號
各律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室、市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律師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慈黨辦〔2020〕38號)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市律師行業發展,根據我市律師行業實際,市司法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慈溪市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慈溪市司法局 ? ? ? ? ? ? ? ?慈溪市財政局
2021年8月16日
慈溪市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使用和管理,加強對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的監督,保證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保障律師業發展順利進行,根據市委辦、市府辦《關于進一步推進律師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的(慈黨辦〔2020〕38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是指用于律師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使用范圍
(一)新增初次執業律師的補貼;
(二)律師事務所培養實習律師的補貼;
(三)律師事務所規模化發展的補貼。
第五條 使用辦法
(一)新增初次執業律師的補貼。新增初次執業律師是指年齡35周歲以下,在慈溪首次申請執業的專職律師。新增初次執業律師自獲準執業當月起,給予每月1200元的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補貼資金每年一次性發放;不滿一年按月計發,實際月份數新增初次執業律師按律師執業證發證當月起計算。
新增初次執業律師原則上應在慈溪監管范圍內律師事務所連續執業滿五年,未滿五年的應全額退回補助。
律師執業活動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當年補貼不予發放。
(二)律師事務所培養實習律師的補貼。律師事務所培養的實習律師實習期滿經寧波市律師協會考核合格,對實習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按每人8000元標準一次性給予補貼。
(三)律師事務所規模化發展的補貼。鼓勵本地律師事務所重組擴并,對本地律師事務所吸收合并其他律師事務所、當年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且超過上一年營收,超過部分不足100 萬元的,補助2 萬元;超過部分大于100 萬元的,每超過100 萬元,補助5 萬元,最高補助15 萬元。
第六條 申報程序
(一)新增初次執業律師的補貼。在律師執業活動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由律師提出書面申請,報市司法局審核。申報材料包括慈溪市新增初次執業律師補貼資金申報表(附件1)、律師身份證復印件、執業證復印件、聘用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等。
(二)律師事務所培養實習律師的補貼。在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由律師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市司法局審核。申報材料包括慈溪市律師事務所培養實習律師補貼資金申報表(附件2)、實習律師身份證復印件、實習律師考核合格證明、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等。
(三)律師事務所規模化發展的補貼。在律師事務所當年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由吸收合并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市司法局審核。申報材料包括慈溪市律師事務所吸收合并其他律師事務所補貼資金申報表(附件3)、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被吸收合并的律師事務所注銷證明、吸收合并會議決議復印件、創收證明等。
上述申報材料由市司法局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審核匯總并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 市司法局、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對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對違反規定,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補貼資格,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及違紀違法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慈溪市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慈司〔2018〕12號)自行廢止。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慈溪市新增初次執業律師補貼資金申報表
2.慈溪市律師事務所培養實習律師補貼資金申報表
3.慈溪市律師事務所吸收合并其他律師事務所補貼資金申報表
4.慈溪市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審核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