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69X/2022-169636
市公安局
戶籍管理
公安
2022-11-16
2022-11-16
面向社會
為規范我市戶口遷移登記工作,確保新政落實落地,根據《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慈溪市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慈政辦發﹝2020﹞94 號)文件精神,結合《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浙公通字﹝2020﹞5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開我市落戶條件的通知》(甬政辦發﹝2020﹞51號),現就我市戶口遷移操作做如下規范:
一、 ? ? ? 辦理原則
全市戶籍窗口要充分認識本次戶籍制度調整的重要性和市委市政府對優化戶口遷移政策、吸引人才人口的高度重視;要準確把握常住戶口遷移、登記管理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強化責任落實,依法依規辦理戶口業務。
二、戶口遷移業務受理注意事項
(一)市外人員合法穩定居住落戶
1、遷移人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2、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3、房屋權屬證明,原件1份;
4、遷移人員的《浙江省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原件1份;
5、《寧波市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原件1份.
本條4和5根據實際情況選用。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隨遷的,提供相應的證明。
(二)市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2、戶口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3、擬遷入戶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4、擬遷入戶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原件1份;
5、出生醫學證明(或收養登記證),原件1份;
6、結婚證,原件1份;
7、離婚證,原件1份;
8、離婚協議書,原件1份;
9、法院判決書,原件1份;
10、親屬關系證明或監護證明(聲明)。
本條5至10的材料根據實際情況選用。
(三)市外夫妻投靠落戶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2、戶口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3、擬遷入戶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4、擬遷入戶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原件1份;
5、結婚證,原件1份;
6、房屋權屬證明,原件1份。
(四)市外老年父母投靠城鎮子女落戶
1、戶口遷移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2、戶口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3、擬遷入戶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4、擬遷入戶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原件1份;
5、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證明,原件1份;
6、老年父母的結婚證,原件1份;
7、房屋權屬證明,原件1份;
8、遷移人員的《浙江省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原件1份;
(五)市外人員投資、創業落戶
1、遷移人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2、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3、遷移人員的《浙江省居住證》,原件1份;
4、在本市繳納稅款憑證或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原件1份;
5、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所有權屬證明,原件1份。
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相應的證明。
(六)人才引進落戶
1、戶口遷移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2、戶口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3、擬投靠戶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4、擬投靠戶戶主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5、擬投靠戶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原件1份;
6、擬投靠戶房屋權屬證明,原件1份;
7、申請人畢業證書,原件1份;
8、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原件1份;
9、評定證書或評選推薦單位的證明,原件1份;
10、市人社局出具的《慈溪市引進人才落戶證明》,原件1份
本條3至10的材料根據人才引進方式的實際情況選用。允許隨遷配偶、未婚子女以及雙方父母的,一并提供證明材料和關系證明。
(七)工作調動落戶
1、戶口遷移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2、戶口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3、縣級以上組織或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審核證明,原件1份;
4、接收單位證明,原件1份。
(八)軍人退伍、復員、轉業落戶
1、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或兵役機關開具的介紹信,原件1份;
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安置單位公章)或軍人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3、退役證或退伍證,原件1份;
4、擬落戶地的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5、跨省異地安置的,提供入伍地注銷戶口證明,原件1份;
6、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原件1份。
(九)市內戶口遷移
1、本市范圍內根據經常居住地登記原則,本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在經常居住地申請登記落戶: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2)經常居住地的房屋權屬證明,原件1份;
(3)隨遷人員提供關系證明材料,原件1份。
由城鎮地區遷往農村地區的,還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鎮地區無住房證明。該項條件不適用“城遷城”、“農遷城”、“農遷農”。
2、在本市范圍內與戶口在城鎮地區的戶主具有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父母關系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投靠遷入: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房屋權屬證明;
(4)親屬關系證明。
3、本市范圍內與城鎮地區房屋權利人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在該房屋所在地申請登記戶口: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屋權利人同意落戶的證明并隨帶居民身份證;
(3)房屋權屬證明;
(4)親屬關系證明。
4、因分家、婚姻關系變化等原因,戶內房屋權利人可以憑如下材料申報分戶登記。
(1)申報人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2)分家析產協議或涉及房屋處分內容的人民法院裁決書,原件1份;
(3)房屋權屬登記證明,原件1份;
(4)申報分戶書面申請,原件1份。
夫妻之間、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或獨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
5、遷入地房屋屬租賃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軍產房、集體土地房屋的,僅限房屋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戶主或房屋產權共有人不同意遷入的,不予辦理。
6、因房產轉讓、拆遷、離婚等原因需要遷出戶口的家庭戶成員,或者不符合集體戶掛靠條件的集體戶成員,應當及時將戶口遷往現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沒有住房的,可以將戶口掛靠在本市城鎮地區家庭戶親友處。
確無他處落戶的,可以憑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住房證明,將戶口掛靠在現戶口所在地的公共集體戶。
7、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權利人或承租人提交書面申請、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要求遷出該房屋原有戶口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戶主遷出原有整戶戶口。
因離婚等原因,現戶主提交書面申請、房屋權屬證明、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離婚裁判文書)等證明材料,要求遷出已不實際居住、且不是房屋權利人的戶內成員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該成員遷出戶口。
經通知后拒不遷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職權將戶口遷至公共集體戶。
(十)其他遷移、登記
大中專院校學生遷移戶口類、戶口項目登記及變更更正類、國境內外出生申報、注銷或恢復戶口和出境入境戶口以及其他人員登記戶口類,均參照《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浙公通字﹝2020﹞5號)嚴格執行。
三、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依據以上規定,調查核實有關證明材料。對符合當場辦理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辦理;對符合遷移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但按規定需要調查、審批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核實審批。
(二)申請人提供的落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落戶申請;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三)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應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四)對通過政務服務平臺獲得的房產、婚姻、學歷、社保等信息,經申報人確認,可以作為申報材料使用,不再要求申報人另行提交。
四、特定名詞解釋
(一)本細則所稱城鎮地區指戶口登記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域;農村地區指戶口登記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區域。
(二)本細則所稱直系親屬指與本人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三)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1)在城鎮范圍內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2)在城鎮范圍內按規定取得承租權的國家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有住房、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本細則所稱“房屋權屬證明”是指:(1)不動產權屬登記的證件證明;(二)公有住房承租權證明;(2)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屬證明材料。
(五)本細則中房屋所有權人為2人以上且無直系血緣、婚姻關系的,允許所占份額高于平均份額以上且實際居住的1戶家庭辦理落戶,并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戶證明。
本細則與《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慈溪市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慈政辦發〔2020〕94號)同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