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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282002977077Q/2022-152935
市司法局
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
司法
2022-03-02
2022-03-02
面向社會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能
市司法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寧波市委和市委關于全面依法治市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市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1.承擔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2.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研究規范政府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普遍性的問題,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上級有關立法草案征求本市意見的工作。指導督促市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辦理工作。負責法律顧問工作的行業管理。參與處理市政府法律事務(涉及市政府辦公室承擔的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相關合法性審查事項和市政府法律顧問事務除外)。
3.負責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負責協調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
4.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
5.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
6.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7.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8.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9.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1.職能轉變。切實加強全面依法治市的統籌協調、指導推進、督促落實、政策研究等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深入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為“兩個高水平”建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堅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為牽引,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和司法行政體制改革,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圍繞發展大局、生態環境、改善民生、政府自身建設等,規范行政決策。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加快覆蓋城鄉、便民高效、均衡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全面構建大普法工作格局,創新調解制度機制,推動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領域的法治創建活動和依法治理。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筑牢公共安全風險防控底線。完善司法行政保障制度機制,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
12.有關職責分工
(1)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審查、重大行政決定法制審核及市政府法律顧問事務由市政府辦公室承擔。
(2)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全市綜合行政執法職責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承擔。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慈溪市司法局部門預算只包含一家本級單位預算,因此所屬單位預算不再另行公開。
第二部分 2022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2022年部門收支預算總表的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本部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2022年收支總預算4209.3萬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衛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二、2022年收入預算總表的說明
本部門2022年收入預算4209.3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4209.3萬元,占100.00%。
三、2022年支出預算總表的說明
本部門2022年支出預算4209.3萬元。
(一)按支出功能分類,包括公共安全支出(類)3299.53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289.34萬元、衛生健康支出(類)79.98萬元、住房保障支出(類)540.45萬元。
(二)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3324.67萬元,日常公用支出182.78萬元,項目支出701.85萬元。
四、2022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總表的說明
本部門2022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4209.3萬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收入4209.3萬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類)3299.53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289.34萬元、衛生健康支出(類)79.98萬元、住房保障支出(類)540.45萬元。
五、2022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的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撥款當年撥款規模變化情況
本部門2022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4209.3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減少10.09萬元,主要是項目支出比上年減少了64.77萬元,日常公用經費比上年減少17.26萬元,人員經費增長71.94萬元為人員范圍內自然增長。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類)3299.53萬元,占78.38%;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289.34萬元,占6.89%;衛生健康支出(類)79.98萬元,占1.90%;住房保障支出(類)540.45萬元,占12.83%。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支出(類)司法(款)行政運行(項)2597.68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增加34.62萬元,增長1.35%,主要是人員支出預算自然增長。
2.公共安全支出(類)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2.70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增加0.25萬元,增長10.20%,主要是更新電腦等辦公設備。
3.公共安全支出(類)司法(款)基層司法業務(項)33.00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增加8.92萬元,增長37.04%,主要是2022年度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經費根據《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 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新增人民調解協會運作經費10萬元。
4.公共安全支出(類)司法(款)普法宣傳(項)118.00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增加3.91萬元,增長3.43%,主要是根據項目支出測算。
5.公共安全支出(類)司法(款)律師管理(項)107.80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增加38.09萬元,增長54.64%,主要是2022年度律師發展補貼項目增加38.08萬元,根據律所發展實際情況在年中預算時調整。
6.公共安全支出(類)司法(款)公共法律服務(項)318.15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減少4.23萬元,下降1.31%,主要是包括法律援助補貼和法律顧問費兩個項目,根據2021年支出情況進行測算。
7.公共安全支出(類)司法(款)社區矯正(項)88.00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減少40.31萬元,下降31.42%,主要是2021年增加智慧矯正中心創建經費,現創建工作已完成,2022年未安排該項經費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類)司法(款)法治建設(項)22.50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增加8.20萬元,增長57.34%,主要是增加法治創新項目培育費用1.9萬;增加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第三方評議等費用3萬;增加法律援助質量第三方評估3萬。
9.公共安全支出(類)司法(款)信息化建設(項)9.00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減少10.36萬元,下降53.51%,主要是減少政法機關一體化辦案系統建設經費。
10.公共安全支出(類)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項)2.70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增加0.23萬元,增長9.31%,主要是人民監督員工作經費自然增長。
11.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行政單位離退休(項)23.04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減少1.41萬元,下降5.77%,主要是人員經費測算減少。
1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177.53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減少10.77萬元,下降5.72%,主要是人員經費測算減少。
1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支出(項)88.77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減少1.55萬元,下降1.72%,主要是人員經費測算減少。
14.衛生健康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58.25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減少1.34萬元,下降2.25%,主要是人員經費測算減少。
15.衛生健康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事業單位醫療(項)3.08萬元,與上年基本持平。
16.衛生健康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18.65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減少0.58萬元,下降3.02%,主要是人員經費測算減少。
17.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540.45萬元,比2021年執行數增加273.09萬元,增長102.14%,主要是科目調整,2022年預算數包括購房補貼,2021年該項目列支在購房補貼項。
六、2022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的說明
本部門2022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3507.45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3324.67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公務員醫療補助繳費、其他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生活補助、醫療費補助、獎勵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
公用經費182.78萬元,主要包括: 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七、2022年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說明
本部門2022年“三公”經費預算11.0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長11.11%。其中:
(一)因公出國(境)費用:本部門2022年沒有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用。與上年持平。
(二)公務接待費:本部門2022年安排公務接待費預算5.00萬元,主要用于接待檢查調研活動、兄弟單位考察學習等支出。2022年比上年預算數增長11.11%,主要是年初預算實際未增加,上年數為期中預算調減。
(三)公務用車購置:本部門2022年沒有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公務用車購置費用。與上年持平。
(四)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本部門2022年安排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預算6.00萬元,主要用于2輛公務用車所需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2022年比上年預算數增長11.11%,主要是年初預算實際未增加,上年數為期中預算調減。
八、2022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的說明
本部門2022年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九、2022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的說明
本部門2022年沒有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22年慈溪市司法局本級1家行政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財政撥款預算230.14萬元,較2021年預算數增加9.47萬元,增長4.29%。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22年本部門各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總額16.36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4.02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12.34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門所屬各預算單位共有車輛2輛,其中,老干部服務用車0輛,機要通信用車0輛,應急保障用車0輛,行政執法專用車1輛,執法執勤用車1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0輛,事業單位業務用車0輛。單位價值50萬元及以上通用設備0臺(套),單位價值100萬元及以上專用設備1臺(套)。
2022年部門預算未安排購置車輛及單位價值50萬元及以上設備。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22年本部門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14個,涉及財政撥款預算701.85萬元;其中納入績效評價項目2個,涉及財政撥款預算318.15萬元。
第三部分 名詞解釋
一、收入科目
1.財政撥款收入: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
2.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繳入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的教育收費。
3.事業收入: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費。
4.事業單位經營收入: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5.上級補助收入:預算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6.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7.其他收入:預算單位除財政撥款、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以外取得的各項收入。
8.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預算單位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2.項目支出:是預算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3.上繳上級支出:指所屬事業單位上繳上級的支出。
4.事業單位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5.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對所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6.結轉下年:指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后年度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7.司法(款)行政運行(項):指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8.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9.司法(款)基層司法業務(項):指反映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用于基層業務的支出,包括基層工作指導費、調解費、安置幫教費、司法所經費和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相關支出、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費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費用等支出。
10.司法(款)普法宣傳(項):指反映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用于組織各種媒體的宣傳、普法裝備與設施、宣傳資料、對外宣傳、法制作品的審讀評審等方面的支出。
11.司法(款)律師管理(項):指反映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用于律師管理和法律顧問的相關支出。
12.司法(款)公共法律服務(項):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門用于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相關支出。
13.司法(款)社區矯正(項):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門用于社區矯正的相關支出。
14.司法(款)法治建設(項):指反映各級政府用于法治建設方面的支出。
15.司法(款)信息化建設(項):指反映信息化建設及運行維護等方面的支出。
16.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項):指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司法方面的支出。
17.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8.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19.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支出(項):指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實際繳納的職業年金支出。
20.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反映財政部門安排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21.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事業單位醫療(項):指反映財政部門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待遇的醫療經費。
22.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指反映財政部門安排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
23.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三、機關運行經費
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