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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政務新媒體信息公開工作,嚴防泄密事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務新媒體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對在政務新媒體上擬發布信息前進行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本保密審查制度是指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在政務新媒體信息發布過程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眾對擬公開前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的制度。
第四條?擬公開的政務新媒體的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應遵循“誰發布、誰審查”“先審查,后發布”的原則。
第五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政務新媒體發布的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并按規定程序進行逐級審查。
第六條?對擬發布政務新媒體的保密審查,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七條?保密審查工作的重點是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對擬發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把關,防止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盲目公開,造成泄密。
第八條?政務新媒體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工作堅持自審和送審相結合。
第九條?各發布單位對政務新媒體發布的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應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應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形成的政務新媒體的信息擬發布時,應由主辦單位負責發布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書面形式征得其他單位同意后予以發布。
第十一條?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擬發布的政務新媒體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各發布單位在政務新媒體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應當提出“公開”“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下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新媒體信息不得公開: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十四條?擬發布的政務新媒體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屬于國家秘密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違反本制度,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對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新媒體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寧波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