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4-00791
市政府辦公室
本單位文件
有效
其他
2024-01-24
2024-01-10
面向社會
慈政辦發〔2024〕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政府涉法事項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形成職責清晰、銜接順暢、及時高效的審查機制,根據《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93號)和《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的實施意見》(慈政辦發〔2023〕65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查范圍
下列事項納入市政府合法性審查事項目錄清單:
(一)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三)市政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四)市政府行政協議;
(五)其它涉法事項,包括市委、市政府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市委辦、市政府辦公室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非行政規范性文件;市政府認為需要合法性審查的其他事項。
二、審查機構
市政府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市司法局承擔市政府審查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重點對相關事項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綜合性法律法規進行審查;起草或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審查機構對相關事項是否符合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等進行全面審查。
三、審查材料
(一)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審查時,起草單位應當提供下列審查材料:
1. 文件草案和援引依據標注;
2. 起草說明、制定依據;
3. 向社會公眾以及相關單位征集意見和反饋情況;
4. 起草單位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5. 起草單位的集體討論情況;
6. 針對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內容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提交合法性審查時,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審查材料:
1. 決策事項草案;
2. 起草說明、決策依據;
3. 向社會公眾以及相關單位征集意見和反饋情況;
4. 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5. 承辦單位的集體討論情況;
6. 針對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內容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市政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提交合法性審查時,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審查材料:
1.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文書草案;
2. 證據材料;
3. 決定依據;
4. 有關行政裁量的理由說明;
5. 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6. 承辦單位的集體討論情況;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市政府行政協議提交合法性審查時,起草單位應當提供下列審查材料:
1. 行政協議文本草案;
2. 起草說明;
3. 背景材料和協議相對方情況;
4. 向相關單位征集意見和反饋情況;
5. 起草單位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6. 起草單位的集體討論情況;
7. 針對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內容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8.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市政府其他涉法事項提交合法性審查時,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審查材料:
1. 涉法事項草案;
2. 起草說明、相關依據;
3. 向相關單位征集意見和反饋情況;
4. 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5. 針對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內容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6.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審查程序
(一)先行審查。起草、承辦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審查機構對擬報送審查事項先行開展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未經本單位審查機構先行審查的,不得上報。
(二)提交審查。審查事項提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起草、承辦單位應當填寫《市政府涉法事項行政合法性審查聯系單》(詳見附件),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整理匯總相關審查材料后徑送市司法局。起草、承辦單位對提交的行政合法性審查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市司法局收到行政合法性審查材料后,應當對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可通知起草、承辦單位補正;逾期未按要求補正的,可將審查材料退回。
(三)審查時限。起草、承辦單位應當保障市司法局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時間,除規定事項外,一般在提請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或者報請市政府作出決定至少7個工作日前提交送審。
市司法局自收到合法性審查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為保障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就審查事項作出決定的,起草、承辦單位應當就相關情況向市司法局作出書面說明,由市司法局合理確定合法性審查時間。
(四)審查反饋。起草、承辦單位對市司法局提出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合法性審查后,起草、承辦單位對審查事項內容進行重大或者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將修改內容再次提交合法性審查。
起草、承辦單位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將修改后的事項草案抄送市司法局;未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及時溝通;經溝通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司法局應當將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抄送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承辦單位應當在提請市政府集體審議或者作出決定時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行政合法性審查是作出審查事項決定之前的必經程序,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增強合法性審查意識,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合法性審查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要求派員參加會議等方式代替行政合法性審查。審查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不得作出決定、不得對外公布。
(二)壓實審查責任。起草、承辦單位審查機構要充實專業人員,明晰工作責任,全面履行先行審查職責,規范出具審查意見,從源頭上保證市政府涉法事項合法合規。市司法局要嚴格審查程序,完善審查方式,加強與起草、承辦單位的溝通反饋,強化與相關工作機構的聯動協作,不斷提升審查工作質效。
(三)強化監督考核。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納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和督察內容。不依照本《通知》規定報送合法性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即提交市政府集體審議、作出決定的,予以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檢察院,
各人民團體,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黨、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