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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0282768511377N/2024-186325

發布機構:

市應急管理局

組配分類:

應急預案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

發布日期:

2024-12-23

成文日期:

2024-12-23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事故災難類】慈溪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發布日期:2024-12-23 08:58 信息來源:市應急管理局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響應分級
  2.1 ?Ⅰ級應急響應
  2.2 ?Ⅱ級應急響應
  2.3 ?Ⅲ級應急響應
  2.4 ?Ⅳ級應急響應
  3 應急組織體系
  3.1 ?市指揮部
  3.2 ?市指揮部辦公室
  3.3 ?現場指揮部與應急工作組
  3.4 ?應急救援專家組
  3.5 ?應急救援隊伍
  4 應急處置
  4.1 ?預防監測
  4.2 ?預警響應
  4.3 ?信息報告
  4.4 ?先期處置
  4.5 ?應急響應
  4.6 ?處置措施
  4.7 ?人員安全防護
  4.8 ?信息發布
  4.9 ?響應終止
  4.10 ?善后處置
  4.11 ?調查評估
  4.12 ?獎勵與責任追究
  5 應急保障
  5.1 ?應急隊伍保障
  5.2 ?醫療衛生保障
  5.3 ?交通運輸保障
  5.4 ?通信保障
  5.5 ?物資保障
  5.6 ?資金保障
  5.7 ?技術保障
  5.8 ?社會動員保障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解釋
  6.2 ?預案修訂
  6.3 ?預案演練
  6.4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礦山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與效率,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礦山事故,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寧波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慈溪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石油天然氣開采外的礦山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礦山)中發生的需要啟動市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涉及的礦山事故,是指在礦產資源開采活動中發生的礦山塌方,水、火及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災害,礦山爆破,機電、運輸等方面發生的各類礦山事故。
  1.4工作原則
  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科學決策、專業救援的原則。
  2 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礦山事故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市級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級別。
  2.1 Ⅰ級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1.發生礦山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發生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3.發生跨市級行政區的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2 Ⅱ級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1.發生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發生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3.發生跨市級行政區的礦山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4.發生超出市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2.3 Ⅲ級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1.發生礦山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2.發生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千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2.4 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礦山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3 應急組織體系
  3.1 市指揮部
  發生或可能發生一般及以上礦山事故時,成立市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作為全市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全市礦山事故應對工作。
  3.1.1 市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由市應急管理局、市人武部、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管局、寧波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氣象局、慈溪供電公司、武警慈溪中隊以及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
  3.1.2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啟動本預案;
  (2)作出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的決策,下達命令,開展督查和指導工作;
  (3)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寧波市安委會報告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1.3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礦山事故報告;做好事故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牽頭組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以下簡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為市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引導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2)市人武部:負責組織民兵應急力量,協調有關軍隊參與應急救援,協助當地政府做好人員疏散、治安秩序維護等工作。
  (3)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負責指導、協調做好事故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市經信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應急加工,參與調運計劃編制和調運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
  (5)市公安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參與礦山事故調查處理;依法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行為。
  (6)市民政局:負責做好符合條件的死傷者家屬社會救助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8)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提供礦山事故區域相關地質資料,協助開展事故搶險救援、應急處置等技術支撐工作。
  (9)市交通局:負責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運輸救援物資。
  (10)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醫療救護隊伍、救護車輛,實施對傷病員的現場搶救、轉移和后續救治等工作。
  (11)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起重機械、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
  (12)寧波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負責組織對礦山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并提出污染處置建議。
  (13)市消防救援局:負責參與事故搶險和遇險人員搜救工作,按照規定參與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
  (14)市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氣象監測、預報,為事故搶險救援提供氣象協助和專家咨詢。
  (15)慈溪供電公司:負責組織修復受損電力設施,為事故搶險救援提供電力保障。
  (16)武警慈溪中隊:負責組織指揮武警官兵協助、支援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市指揮部負責實施事故現場控制、人員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維護、應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做好受災群眾的安撫和穩定工作,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活。
  其他有關單位在市指揮部的統一組織下,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相關工作。
  3.2 市指揮部辦公室
  3.2.1 市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局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為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責任科室負責人擔任。
  3.2.2 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統籌管理、協調處理礦山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具體事務,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知識的普及,做好礦山事故的預防工作;
  (2)編制和修訂市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及其操作手冊,組織協調預案演練、業務培訓和應急物資儲備,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責任與措施;
  (3)督促指導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相關預案,并做好預案的備案工作;
  (4)動態掌握礦山事故風險、隱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預測和預警;
  (5)組織或參與礦山事故統計、核查、上報、新聞發布和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6)承辦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3 現場指揮部與應急工作組
  預案啟動以后,市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所在地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組組長等組成,指揮長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協調,并批準礦山事故搶險救援方案。根據救援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有關應急工作組,負責做好相關工作,各應急工作組負責人由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
  1.秘書組:由市政府辦公室或者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指揮部文字信息工作,包括起草文件命令、收集記錄救援相關信息、傳達指揮部命令、制作頒發救援人員臨時證件標志及新聞發布等工作。
  2.現場救援組: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專業和兼職礦山應急救援隊隊長、專家、礦山企業相關負責人等組成。負責制定搶險救援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負責傷員醫療救護,選擇事故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傷員進行緊急救治,并將重傷員護送至指定醫院作進一步治療。
  4.秩序維護與環境監測組:由市公安局、寧波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應急管理局、寧波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和事發地有關單位人員組成。負責保障正常救援秩序,開展環境安全監測工作;布置安全警戒,保障救援人員、物資的正常有序通行;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對現場及周邊人員進行防護指導、人員疏散等工作;檢查監測救援現場周邊安全狀況,防止發生次生災害;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5.物資保障組:由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應急管理、糧食物資、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管理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應急搶險物資的調撥、購買、運送、裝卸等工作;組織修復受損的電力和通信設施,保障事發地現場的供電和通信;落實救援人員辦公設備和綜合后勤服務保障。
  3.4 應急救援專家組
  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建應急救援專家組,由寧波市應急管理專家庫中礦山組專家組成。
  應急救援專家組主要職責:負責提供礦山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持;參與礦山事故災難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研究分析涉及事故救援的礦山工程、設備、地質、水文等技術資料,分析事故災害演變和救援過程安全風險,專題會商分析應急準備中的重大問題,為應急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應邀參與事故調查。
  3.5 應急救援隊伍
  指導礦山組建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時,應急救援隊伍必須服從市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按指令及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4 ?應急處置
  4.1 預防監測
  市鎮(街道)兩級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部門應指導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健全安全風險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風險預警機制,根據礦山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定期對重大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當發現礦山地質狀況、生產設施設備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時,該單位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相關人員。
  市鎮(街道)兩級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部門應加強礦山企業的關鍵生產設施、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建立礦山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行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分類管理,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和配備應急物資。
  4.2 預警響應
  市鎮(街道)兩級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部門應加強礦山重大風險點的監測及信息匯總,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和信息共享機制。氣象、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要按照職責依法開展監測工作,及時將監測到的可能引發礦山事故的氣象災害等有關信息通報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應分析研判監測結果,預估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發布礦山事故預警。
  4.3 信息報告
  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企業上報的事故信息后,應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情況緊急的,可越級報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市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寧波市政府。情況緊急的可先電話報告,后書面報告。
  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要素完整,因事故復雜情況不詳的,可先報告簡要情況,隨后核實續報。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單位概況,事發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簡要經過,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斷;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或下落不明的人數);事故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發展趨勢預測等。
  4.4 先期處置
  礦山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需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組織自救和先期處置,按照避災線路迅速組織撤出不安全區域的人員;查明事故類型和發生地點、范圍和被傷害及被困人員數量、位置等信息;關閉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場所或其影響區域,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
  市政府在接到礦山事故報告后,視情啟動本級政府相應礦山事故應急預案,迅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先期處置,并根據事故情況和事態發展,提請啟動寧波市級應急救援預案。寧波市級預案啟動以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和寧波市指揮部的要求,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工作。
  4.5 應急響應
  4.5.1 Ⅰ級應急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在國務院和應急管理部指導下,在省委、省政府和寧波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市政府全力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1)在事故發生地成立現場指揮部(上級成立指揮部的,由上級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聽取相關救援情況匯報,并向上級指揮部報告;
  (2)組織研究應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態,防止事故升級、失控和導致次生災害事故發生;
  (3)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應急排險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并根據事故現場救援需要,視情請求國家級、省級和寧波級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救援;
  (4)組織協調市級相關單位派出專業技術人員,搶修和維護道路、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保障搶救工作開展;
  (5)慰問傷員和受害者家屬等,指導做好受事故影響或波及的周邊群眾安全穩定工作;
  (6)有序組織開展新聞發布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進展及救援信息。
  4.5.2 Ⅱ級應急響應
  Ⅱ級應急響應啟動后,按照省、寧波市安委會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采取下列措施:
  (1)在事故發生地成立現場指揮部(成立省現場指揮部的,由省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上級指揮部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各應急工作組根據應急救援的需要趕赴現場,支援事故發生地政府開展現場搶險救援、危險源控制、現場監測評估、醫療救護、人員疏散轉移等工作;
  (3)根據應急救援需求,請求上級協調駐甬部隊、武警部隊、消防救援支隊以及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救援;
  (4)指導、協調新聞發布工作。
  4.5.3 Ⅲ級應急響應
  Ⅲ級應急響應啟動后,按照寧波市安委會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采取下列措施:
  (1)在事故發生地成立現場指揮部(成立寧波現場指揮部的,由寧波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組織相關礦山事故應急處置技術專家趕赴現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研判事態發展趨勢,制定事故次生災害控制對策;
  (3)根據救援需求,協調相鄰地方政府調撥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4.5.3 Ⅳ級應急響應
  當出現Ⅳ級響應情形時,市指揮部啟動Ⅳ級響應,由市安委會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工作。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1)在事故發生地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組織研究應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態,防止事故升級、失控和導致次生災害事故發生;
  (3)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應急排險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并根據事故現場救援需要,視情請求國家、省、寧波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救援;
  (4)組織協調市級相關單位派出專業技術人員,搶修和維護道路、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保障搶救工作開展;
  (5)根據應急救援需求,協調駐慈部隊、武警部隊、消防救援局以及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救援;
  (6)慰問傷員和受害者家屬等,指導做好受事故影響或波及的周邊群眾安全穩定工作;
  (7)有序組織開展新聞發布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進展及救援信息;
  (8)及時向寧波市安委會報告有關情況,根據事態發展提請啟動更高級別應急響應。
  4.6 處置措施
  應急響應啟動后,根據事故情況,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1.開展先期處置。應充分利用具備事故救援能力的鄰近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搶救現場受傷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危害程度,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
  2.建立工作區域。根據礦山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
  3.進行危害情況初始評估。根據礦山事故的性質,在偵察事故現場的基礎上,對事故的基本情況進行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災害情況的演變、被困人員的生存條件以及財產損失情況等。
  4.制定救援方案。根據事故性質,現場偵察及危害情況初始評估,現場指揮部及時制定現場救援方案,報市指揮部。
  5.實施救援。事故現場救援組根據市指揮部批準的方案,實施現場救援。
  6.保護事故現場和物證搜集。指導督促各有關單位不得隨意破壞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因應急救援需要破壞時,應采取影像、測繪、監測手段,對事故現場和物證進行記錄;對所有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盡可能進行現場攝影及繪圖等。
  7.應急結束。現場險情得以控制,事故傷亡情況已核實清楚,被困人員被解救,傷亡人員已全部得到妥善處置,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指揮部確認并報市指揮部批準后,由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前,參加救援的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
  8.中止救援。在實施救援過程中,超出原來研判險情,現場救援方案不足以控制險情或可能發生二次事故,若繼續進行搶險救援,將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應及時中止救援,救援人員撤出危險區域,重新商定方案后再實施救援。
  9.擴大應急。當地救援力量不足時,下級指揮部應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支援請求。
  10.終止救援。當出現事故處置已超出目前技術能力、無法實施救援,或沒有繼續實施救援的價值等情況時,經應急救援專家組充分論證并提出終止救援意見,報現場指揮部決定后終止救援。
  4.7 人員安全防護
  在礦山搶險救援過程中,應急救援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類別、性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后,才能進入事故現場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4.8 信息發布
  礦山事故的信息發布,按照“統一、準確、及時”的原則,在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的指導下,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4.9 響應終止
  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和隱患已經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已經消除,無繼發可能時,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依據響應啟動級別,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終止應急響應。
  4.10 善后處置
  有關部門與事故單位應做好現場清理工作,消除危害因素。因救援工作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出其他處理。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妥善處理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濟、補助和賠償事宜,對應急救援過程中犧牲的救護人員進行嘉獎。相關主管部門依據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指導事發單位積極做好恢復生產相關工作。
  4.11 調查評估
  礦山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立即開展事故調查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評估總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事故調查組要分析總結評估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
  4.1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對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給予處罰、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市經信局應協調保障現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專家的通訊暢通,并制定應急保障方案,確保音頻、視頻、數據等信息雙向傳遞。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建立、維護、更新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的通信聯系數據庫。
  5.2 應急隊伍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應指導監督轄區內礦山企業做好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日常訓練、演練和必要的裝備保障,確保事故發生后及時有效發揮作用。
  5.3 物資保障
  根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市級有關部門應建立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組織協調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撥、緊急配送和緊急生產工作。各地政府根據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結果,通過自建、共建或協議方式,儲備相應的應急物資,一旦發生事故,確保物資、器材、設備及時調撥到位。
  5.4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和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根據各自職責和救援需要,落實交通運輸保障,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運輸管制,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5.5 技術保障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依托社會安全生產研究機構,加強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礦山事故應急關鍵技術和裝備研究,為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6 資金保障
  應急處置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政府協調解決。應急保障和處置事故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由市、鎮(街道)兩級財政分級負擔,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5.7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局應根據礦山事故的性質,針對不同事故的人員傷亡情況,加強應急救援醫療服務網絡建設,確定相關應急救援醫院,配備必要的醫療物資器材,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5.8 社會動員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應根據需要,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參與事故應急救援,需調用市外的應急救援力量和裝備參與救援時,向寧波市應急管理局或有關單位提出增援請求。
  6?預案管理
  6.1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2?預案修訂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至少每3年對預案評估1次,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各地各有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和工作方案。
  6.3 應急演練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單位,至少每2年組織1次應急演練,督促指導各地開展應急演練,并加強與周邊地區相關單位的交流與合作。
  6.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慈溪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慈政辦發〔2018〕1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