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4-139213
市政府辦公室
本單位文件
有效
其他
2024-02-18
2024-01-31
面向社會
慈政辦發〔2024〕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慈溪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慈溪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事故定義及界定
1.4事故分級
1.5工作原則
1.6適用范圍
2組織體系
2.1指揮中心
2.2指揮中心辦公室
2.3現場指揮部
2.4現場救援行動組
3預防預警
3.1預防措施
3.2預警行動
4應急響應
4.1事故報告
4.2分級響應
4.3現場處置
4.4擴大應急
4.5信息發布
4.6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理
5.2環境監測
5.3調查評估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6.2通訊保障
6.3其它保障
7附則
7.1預案管理
7.2名詞術語
7.3預案實施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指導和規范全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特種設備事故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人民群眾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安全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慈溪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1.3事故定義和界定
1.3.1特種設備事故定義,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因其本體原因及其安全裝置或者附件損壞、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造成的事故。事故的界定具體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1.3.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是指主要承壓元件爆裂導致壓力瞬時降到外界大氣壓力的情形。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局部或者其安全附件出現爆裂、爆管未造成設備本體重大損毀等導致特種設備壓力瞬時降為大氣壓力的情形。
1.3.3“起重機械整體傾覆”是指起重機械整體傾覆后不經重大修理或者改造無法恢復使用的情形。
1.3.4電梯滯留時間從接到求援信息開始計時;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滯留時間從設備發生故障停止運行開始計時,至首名被困者安全脫困為止。
1.4事故分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按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事故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具體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執行。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Ⅱ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Ⅲ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4)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5)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Ⅳ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1.5工作原則
1.5.1應急救援以人為本。要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首要任務,不斷完善和強化搶險手段,科學高效的組織應急救援。
1.5.2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落實應急救援的責任,在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下,各成員單位通力協作,主動配合,協同事故發生地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1.5.3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各成員單位應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快速響應,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在專家指導下采取切實可行的搶險救援安全措施,組織人員做好搶救傷亡人員,運送救災物資和設備、疏散人員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1.5.4條塊結合,屬地為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事故發生地為主,充分依靠當地應急、醫療、公安等救援力量,積極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及時報告市政府,必要時市級救援隊伍組織增援。
1.6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規定的調整范圍內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
2組織體系
2.1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成立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領導全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2.1.1指揮中心的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市場監管局局長
成員: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市衛生健康局、市交通局、寧波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氣象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總工會、慈溪智能家電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市環杭州灣創新中心、市現代農業開發區管理中心和事故發生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
2.1.2指揮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負責啟動本預案;
(2)作出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的重大決策,調集全市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3)負責向市政府報告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領導對事故搶險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請求上級支援。
(5)負責向公眾、新聞媒體發布有關信息。
(6)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2.1.3成員單位職責
(1)市政府辦公室: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事故信息;傳達和督促落實市政府領導的指示、批示;
(2)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事故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網絡輿情;協調有關部門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區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接收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根據事故報告進行初步評判并向指揮中心報告事故的相關情況;協助指揮中心指導、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組織專家提供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協助提供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組織參與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
(4)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受理事故報告并聯動相關部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綜合協調工作;參與搶險救援方案的制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等。
(5)市公安局:負責受理事故報警并聯動相關部門;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緊急疏散警戒區域內的無關人員;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查明傷亡人員身份和致害因素;參與事故調查處理;配合開展網絡輿情監測處置工作,及時研判事故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情報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接報的相關突發事故信息。
(6)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控制災情,實施滅災救援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員;
(7)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對事故受傷人員的應急救治,統計提供傷亡情況。
(8)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9)寧波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體進行應急監測,確定事故的污染程度、污染物質及其性質和危害程度,提供處置建議。
(10)市綜合執法局:負責指導、協調燃氣等市政公用設施的應急處置工作。
(11)市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氣象監測,及時提供災害性天氣有關信息,提出防御對策與建議。
(12)市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工作。
(13)市民政局:指導、協調相關遇難人員遺體處置;負責死傷者困難家屬社會救助工作。
(14)市總工會:負責指導、協調事故單位做好受災職工群眾的安置救助等相關善后工作,參與事故調查。
(15)市水利局:負責協調提供事故處置水情等信息。
(16)慈溪供電公司:負責救援所需的電力供應;
(17)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慈溪智能家電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市環杭州灣創新中心、市現代農業開發區管理中心:協助現場指揮部實施事故現場控制、人員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維護、應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做好受災群眾的安撫和穩定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
2.2指揮中心辦公室
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揮中心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成員單位責任科室負責人擔任。
2.2.1指揮中心辦公室主要職責
指揮中心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履行全市特種設備突發事故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職能。其主要職責:
(1)負責本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實施;
(2)受理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做好事故的信息監測和預警,及時向指揮中心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建立特種設備應急處置隊伍,組織相關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人員培訓和相關應急知識普及工作;
(4)指導、協助各地做好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預防、處置等工作;
(5)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事項,及時向市政府或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報告重要情況和提出建議;
(6)承辦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2.3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急救援需要,指揮中心在事故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2.3.1現場指揮部組成
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由指揮中心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成員主要由事故發生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指揮中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以及特種設備技術專家組成。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或未明確前,由事故發生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2.3.2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執行指揮中心有關決策和指令;
(2)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3)向指揮中心報告現場情況;
(4)劃定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確定危害介質性質及危害程度,并對危害介質造成的危害進行評估監測;
(6)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撤離、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
(7)提出應急救援結束的建議,經指揮中心同意后結束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3.3指揮長主要職責
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定現場的具體應急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4現場行動組
現場指揮部可以根據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處置需要,成立現場警戒、災害救援、醫療救治、專家技術等若干個現場行動組。
3.預防預警
3.1預防措施
3.1.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切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自覺做到“三落實、兩有證、一檢驗、一預案、一治理”的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要求,并適時開展應急演練,防范發生特種設備事故。
3.1.2市市場監管局要加強與各地、各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認真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加強對特種設備相關單位的安全監察,督促、指導特種設備相關單位制定完善應急預案,配備相應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設施,并定期進行演練,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健全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加強特種設備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對于可能導致特種設備重大事故和區域性安全事故的重大問題,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及時向有關部門或屬地鄉鎮、街道通報,要善于采取執法監督、專項整治、掛牌督辦等措施,及時取締違法行為,整治安全隱患,保障設備安全運行,預防事故發生。
3.1.3寧波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慈溪站要充分發揮技術優勢和檢驗職能,定期分析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情況,及時提出特種設備安全共性隱患、突出問題,積極研究對策措施,防范共性隱患和突出問題的蔓延,及時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及時防范和消除事故隱患。
3.2預警行動
3.2.1當發生以下事故時,應當開展全市范圍預警行動。
(1)在全市范圍內某類特種設備連續發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或1起以上情節嚴重的較大以上事故;
(2)在全市范圍內發生公眾聚集場所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或較大負面影響的突發故障;
(3)國家、省、市級部門發布有關預警信息、部署預警行動。
(4)預警行動由指揮中心統一發布。預警行動方案由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起草,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通過宣傳教育培訓、專項執法整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防范事故重復發生。
4應急響應
4.1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公安110、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按應急預案要求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核實有關情況,并根據特種設備事故情況或突發事件影響,及時向市政府、市安委辦報告,同時要根據特種設備事故報送要求及時上報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4.2分級響應
4.2.1一般特種設備事故由市市場監管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及時處置。
4.2.2較大等級以上特種設備事故由指揮中心辦公室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后由指揮中心組織實施。必要時,報請寧波市政府啟動上級預案。
4.3現場處置
4.3.1現場防護
預案啟動后,參加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人員要根據事故現場危害特征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并在專業部門人員指導下進行技術處理。
4.3.2現場應急處置
(1)盡快了解和掌握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的類別、數量、分布、破損和人員傷亡情況。
(2)迅速對事故現場特種設備展開必要的技術勘驗和風險評估,凡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者泄漏的搶險救援,嚴格按相關預案程序處理,根據介質和工藝特點,注意防范二次爆炸和中毒傷害。
(3)對事故現場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發生次生事故的風險做出技術評判,向現場指揮部提出處置建議,并配合做好應對處置工作。
(4)在不影響應急救援的前提下,積極保護事故現場特種設備及其相關設施的狀態,盡量保持事故現場原狀。
(5)搜集和整理與事故有關的特種設備檔案資料,如使用登記證(檢驗合格證)、作業人員證、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檢驗(檢測)報告、維修保養記錄、操作記錄、巡查記錄、安全監察指令書等,為事故調查做好準備。
4.4擴大應急
事故已經或可能造成次生、衍生或其他突發事件,或事故危害已經或可能涉及鄰近區域安全時,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報告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視情指示啟動市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若事故現場仍得不到有效控制或需要上級應急專家技術支持時,經指揮中心同意,報請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支援。
4.5信息發布
事故信息發布按照“統一、準確、及時”的原則,在市委宣傳部的指導下,按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有關規定執行。
4.6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到控制,受害人員獲救,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經由現場指揮部提出建議,并報指揮中心同意后結束現場應急響應。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市級有關部門應提供必要的支持。對因突發特種設備事故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
5.2環境監測
針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危害介質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的危害,生態環境部門應進行監測,提供處置建議等相關技術支持。
5.3調查評估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對事故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決策、保障、處置能力等進行調查分析、經驗總結。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相關部門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類型,組建相應的專業或預備應急救援隊伍,并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備的救援裝備。
6.2通信保障
應急指揮中心成員、技術專家、專業救援等有關人員和單位應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并確保聯絡通暢,當有關人員聯系電話等聯絡方法變更時,應當及時通知市市場監管局調整通訊錄。
6.3其他保障
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醫療衛生、交通運輸、公共治安、資金物資、社會動員、緊急避難場所等保障的,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7附則
7.1預案管理
7.1.1預案演練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組織開展不同形式、規模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按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計劃,演練前應當制訂包括演練對象、地點、參加人員、操作規程、使用設備等在內的方案。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
7.1.2宣傳培訓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特種設備事故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與教育培訓,增強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和公眾的應急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在突發事故情況下的快速搶險救援、疏散人員、有效消除危害等應急救援技術水平和協調指揮能力。
7.2名詞術語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層數大于或者等于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非公用客運索道和專用于單位內部通勤的客運索道除外。
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用于體育運動、文藝演出和非經營活動的大型游樂設施除外。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7.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檢察院,
各人民團體,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黨、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4年2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