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5-185762
市政府辦公室
規范性文件
BCXD00-2025-0001
有效
其他
2025-01-10
2025-01-02
面向社會
慈政發〔2025〕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慈溪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
慈溪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政策,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甬政發〔2024〕57號)《慈溪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若干規定》(慈政發〔2016〕29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慈溪市行政區域內(不包括前灣新區管理的鎮、街道)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項目。
二、補償獎勵標準
被補償人可以選擇單一貨幣安置,也可以選擇部分調產安置、部分貨幣安置補償方式,貨幣結算除根據《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外,再按《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項補償金額給予15%的獎勵。
三、購房補助標準
被補償人可安置面積選擇貨幣安置補償部分,并將貨幣安置補償資金全額兌換成房票,在房票開具之日起12個月以內(以下簡稱購房期限)購買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用房(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按照被補償人貨幣補償資金(不含第二條規定的貨幣安置補償增加和獎勵部分)的10%給予補助;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貨幣安置補償資金的,按購房納稅憑證記載的價稅合計資金的10%給予補助。超過購房期限購買住宅用房的,不予補助。購買現房憑不動產權證和購房納稅憑證,購買期房憑商品房網簽備案的買賣合同和全款購房憑證申請購房補助。
被補償人在征收土地預公告或拆遷公告發布后購買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用房(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房票出具之后,可以給予前款規定的購房補助。
四、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慈溪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充規定的通知》(慈政發〔2022〕1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或正式確定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項目,按照原有關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檢察院,
各人民團體,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黨、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2日印發
請下載原文:關于印發慈溪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