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662070489D/2025-194698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外事辦公室)
規范性文件
BCXD01—2025—0006
有效
其他
2026-01-20
2025-12-31
面向社會
慈政辦發〔2025〕32號
相關鎮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慈溪市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慈溪市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管理辦法
為推進慈溪市農村集體水庫山塘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積極拓展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促進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2〕333號)、《浙江省水利廳關于推進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改革的意見》(浙水資〔2025〕15號)等相關要求,結合慈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慈溪市境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本辦法簡稱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和流轉,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其修建管理的水庫、山塘的水資源使用、收益等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的水資源使用、收益等權利的確認、登記。
第二條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和流轉應堅持依法依規、尊重歷史、公開透明、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原則,有利于推動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第三條 開展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和流轉的水庫應當經大壩安全鑒定為一類壩水庫,山塘應當為安全山塘。農村集體水庫山塘開發利用應滿足防洪安全、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從管理,不得影響工程調度運用與運行管護。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由水庫山塘所有人根據開發需要提出申請,市水利局審核后開展確權登記。
第四條 市水利局負責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登記的具體事務,組織核算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價值,依法對水庫山塘用水權流轉進行指導。
相關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本轄區內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登記和用水權流轉的屬地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農業農村、文廣旅體等市級部門配合做好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的用水權流轉工作。
二、用水權確權登記
第五條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通過頒發用水權證予以登記確認。用水權證的申請受理、審核及發放工作由市水利局負責。
用水權登記方式包含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用水權,應當申請初始登記。用水權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用水權喪失的,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六條 初始登記的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權利人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當涉及多個用水權權利人時,用水權權益比例由相關主體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由所涉鎮人民政府協調相關主體確定。
權益比例可根據工程建設投入、用水現狀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七條 初始登記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當涉及多個權利人時應共同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權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水庫山塘安全鑒定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當涉及多個權利人且須明確用水權權益比例的,同時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關于確定水庫山塘用水權權益比例的協商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市水利局在收到初始登記申請材料后,應當全面查驗、審核提交的申請材料,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合法合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對受理的用水權初始登記申請表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向市水利局提出復查申請,并提交復查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市水利局收到復查申請書后,應當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復查申請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水利局應對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進行登記確認。
第九條 用水權證登記信息應包含權利人、可用水資源量、水資源用途、用水權期限等信息。具體可由市水利局統一評估確定。
第十條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的可用水資源量(多年平均可用水量)通過水資源論證確定,水資源論證工作由市水利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保持長期穩定,用水權證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屆滿前45天可申請延續。對水庫山塘工程安全狀況及開發利用符合規定的,予以延續換證。
第十二條 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由權利人提出申請,當涉及多個權利人時應共同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權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申請表;
(二)水庫山塘用水權變更或者喪失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市水利局應建立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電子檔案,將確權登記過程中形成的調查圖表、清冊、公告等材料納入檔案。
三、用水權流轉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取得水庫山塘用水權證后,可對用水權進行流轉,流轉形式包括轉讓、租賃、入股等,也可通過質押、抵押等方式,為水庫山塘開發利用和保護提供融資支持。用水權流轉不改變水庫山塘產權歸屬。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水庫山塘用水權,應當按照《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議事規則,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 轉出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的一方稱轉讓方,取得用水權的一方稱受讓方。轉讓方應是取得水庫山塘用水權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讓方為參與用水權流轉的法人或個人,具有相應管理經驗、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優先。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流轉方式和程序適用《慈溪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水庫山塘用水權流轉交易后,出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用水權流轉合同,合同應明確流轉標的、流轉價格和費用、流轉期限、雙方權利與義務、糾紛解決等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流轉完成后,受讓方有取水行為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稅。
四、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用水權流轉應優先保障水庫山塘設計功能發揮,不得擠占農村飲用水、基本農田灌溉用水和生態用水。防汛抗旱期間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管理單位對其管理的水庫山塘負直接責任,相關鎮人民政府應加強用水權流轉后的開發利用監管,市水利局應加強用水權流轉后的取水許可管理和工程管理范圍內涉水建設審查。
第二十二條 用水權流轉后的開發利用應符合市鎮兩級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滿足防洪安全、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從管理,不得影響工程調度運用與運行管護,不得破壞水庫山塘工程設施。
第二十三條 用水權流轉收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優先用于水庫山塘的管護和水源地保護,具體支出需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管理規定。
五、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和上級新出臺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按上級政策、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慈溪市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登記申請表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檢察院,各人民團體,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黨、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31日印發
原文請下載:慈政辦發[2025]32號關于印發慈溪市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管理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