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69X/2026-195041
市公安局
通知公告
公安
2026-02-02
2026-02-02
面向社會
執行告知單位: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
被告知人:邱應泉,身份證號碼:362501********2614
本單位于2025年12月13日受理刁**等人被毆打一案,經查依法應當對你予以行政處罰。因你未到案,無法履行直接告知義務,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現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現將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2025年12月12日20時許,邱應泉與丁*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宏堅村中鐵二十二局工地因打水的事情發生口角,邱應泉毆打了丁*。
以上事實有邱應泉的陳述和申辯,丁*、刁**的詢問筆錄,邱**、龍**等人的證人證言,傷勢照片,病歷資料等證據證實。
邱應泉的行為已構成毆打他人,公安機關將根據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擬對邱應泉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依據:
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你提出的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將進行復核。
你放棄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公安機關將根據調查的證據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特此公告。
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
2026年2月2日
(聯系地址: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聯系人:張警官 聯系電話:0574-63332085,14758079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