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25-195280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規劃編制
2025-12-16
2025-12-16
面向社會
《慈溪市“通則式”村莊規劃管理規定(試行)》已經慈溪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將主要內容予以公布。
一、制定目的
為推進鄉村振興和美麗宜居鄉村建設,深化城鎮開發邊界外鄉村地區規劃管理,實現規劃管理全覆蓋,為各類鄉村振興開發建設活動提供必要的規劃依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慈溪市本級城鎮開發邊界外未編制村莊規劃的鄉村地區,涵蓋農村住宅建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鄉村一二三產融合項目。已編制并依法批準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的,以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為依據;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認定需要管控及鳴鶴-上林湖省級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村等特定區域除外。本規定適用的村莊范圍根據實際規劃編制需求動態調整。
三、規劃期限
與慈溪市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保持一致,規劃基期為2020年,規劃期限為2021-2035年。
四、總體要求
1.控制線傳導
嚴格落實“三區三線”劃定成果和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保護任務;傳導落實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劃定的各類空間控制線規模、布局及管控要求,具體以批復后的慈溪市各鄉鎮(街道)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準。
2.村莊建設邊界管理
傳導落實慈溪市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建設邊界劃定成果,引導鄉村建設向村莊建設邊界內集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鄉村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原則上應布局在村莊建設邊界內。對暫未明確選址位置且確需布局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必要的新增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項目,可在符合相關空間控制線管控要求、不破壞生態環境和鄉村風貌的前提下,通過落實規劃預留村莊建設用地指標或縮減村莊建設邊界內新增潛力空間規模等方式落地建設。
3.規模管控
傳導上位規劃劃定的詳細規劃編制單元,落實生態保護紅線面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保有量、村莊建設用地總規模、村莊建設邊界規模等鄉村地區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指標傳導要求,控制城鎮開發邊界外村莊建設用地規模不超過城鎮開發邊界外2020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村莊用地(203)規模。
4.分區準入
傳導落實慈溪市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用途分區管控要求,對城鎮開發區以外的區域,按照生態保護區、農田保護區、鄉村發展區和其他規劃用途分區四類分區實施用途管制,按照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明確的用途管制規則進行管控。
五、建設指引
1.村莊分類指引
落實上位規劃確定的集聚建設類村莊村莊、整治提升類村莊、特色保護類村莊、城郊融合類村莊和搬遷撤并類村莊的布點及建設要求。
2.農村村民住宅
(1)新建村民住宅選址應位于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規劃村莊建設用地內的農村宅基地用地范圍內。
(2)村民住宅建設應符合《慈溪市農民建房用地管理辦法》(慈政辦發〔2008〕43 號)及《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慈政辦發〔2014〕96 號)的相關管理規定。
(3)村民住宅的建筑層數原則上不宜超過3層,檐口高度原則上不宜超過11米,可結合各地區具體情況,在取得相關職能部門書面意見后,允許適當突破限高。
(4)村民住宅建筑間距、建筑退讓應符合《慈溪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慈政辦發〔2011〕20號)。
(5)村民新建住宅選址應征求四鄰意見,不得違背村規民約、公序良俗,經村(居)委會討論通過后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審批。
(6)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應符合本地區編制的相關規劃,并按照文物保護法,國家、浙江省、寧波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文件嚴格執行建設管控要求。
3.鄉村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1)鄉村公共服務設施應充分考慮服務半徑,鼓勵鄉村公共服務設施應充分利用現有空間,綜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務、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功能復合設置,選址宜布置在位置適中、內外聯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2)村級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應落實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等上位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對公共服務設施的布置要求。
(3)鄉村基礎設施應充分考慮地形地貌、防災減災、鄰避距離等要素,在滿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減少對環境和生活的影響。
(4)鄉村各類公共服務設施與基礎設施建設方案應取得村集體同意,還應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明確的建設標準。
4.鄉村產業用地
本管理規定中鄉村產業用地僅適用鄉村一二三產融合發展項目。
(1)鄉村一二三產融合發展具體項目需符合《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業農村部 <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文件要求并經過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2)鄉村一二三產融合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別墅、公寓等房地產開發。
六、風貌管控
新建建筑風貌以傳統江南水鄉的白墻灰瓦風格為主,傳承傳統建筑工藝,采用鄉土的色彩搭配與手法,借用現代化的材料與技術建設具有慈溪特征、時代風貌的“浙派民居”。
鄉村公共服務和產業建筑風貌應充分考慮與周圍環境的協調,保持鄉土風貌的整體性,繼承浙東傳統建筑群原有總體色調,與周邊自然環境相協調,不宜植入與整體色調差異較大的新建、改建、擴建單體建筑。應根據建筑功能需求和地形條件,同時考慮鄉村當地建筑的比例與尺度,合理控制建筑體量,不宜修建體量龐大、橫長矮胖、造型奇特的建筑。
七、土地整治和生態修復工程指引
1.農用地綜合整治
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保耕地與永久基本田,注重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確保耕地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高、生態有改善、布局有優化。
2.村莊建設用地整治
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千萬工程”要求,分類引導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分類指引下,通過村莊搬遷撤并、集聚提升與特色保護等整治手段,盤活村莊閑置空間資源,充分挖掘農村土地利用潛力。
3.生態修復
以改善市域生態環境為目標,以南部翠屏山生態保護與修復、平原主干河網水系貫通與治理、海岸帶保護與修復三大整治重點為抓手,統籌推進森林植被保護修復、河流水系整治、礦山修復、海域海島海岸線保護與修復、小流域綜合治理、重要生態廊道建設及修復、翠屏山水庫群與飲用水源保護與修復等整治內容,實現生態空間格局優化、生態功能恢復、生態價值提升。
八、實施保障
1.規劃許可
各類村莊建設用地原則上應依據經依法批準的詳細規劃(村莊規劃)核發規劃許可。未覆蓋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的鄉村地區可參照本規定相關要求,以本規定或補充編制重點地塊圖則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
對符合“本規定”可直接辦理規劃許可的項目,需在滿足“本規定”相關要求、符合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用地布局要求及相關職能部門專項規劃的基礎上,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書面意見,并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許可項目進行討論。許可項目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但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屬于保密范圍的除外。
對于需要補充重點地塊圖則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經研究論證后明確各項地塊主要控制指標,報慈溪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同相關部門組織審查通過后,按照重點地塊圖則規定的規劃要求及相關審批規范辦理規劃許可;各類項目的重點地塊圖則應明確用地位置、面積、土地用途、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停車泊位等基本控制內容,可根據項目類型補充明確其他控制條件。
2.臺賬管理
嚴格落實年度臺賬管理,村莊建設用地規模、預留指標、復墾指標等納入市級臺賬管理,確保村莊建設用地的合理布局和規??刂?。
九、附則
本管理規定自慈溪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施行,后續將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開展評估調整,因鄉村地區開發保護利用需要,以及其他情形確需修改“本規定”的,按相關管理要求組織修改、報批。
本管理規定由慈溪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具體實施需符合上級部門明確的適用范圍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