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MB1602767C/2026-195241
市醫療保障局
衛生服務事項
醫保
2026-02-25
2026-02-25
面向社會
根據《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施辦法》(甬醫保發〔2021〕52號)和《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實施辦法》(甬醫保發〔2021〕53號)有關精神,醫藥機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合理布局、擇優定點、總量控制、動態平衡的原則。現將慈溪市2026年3月份集中受理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納入醫療保障協議管理申請的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受理時間
本次受理申請時間為2026年3月的前5個工作日(3月2日8:30至3月6日17:00)。醫藥機構正常營業、人員參保及注冊等所有時間節點均按2026年2月28日計。
二、申請條件
符合《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施辦法》(見附件1)第六條、第十條所具備的基本條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的醫療機構,可按照自愿申請的原則,申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
符合《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實施辦法》(見附件2)第六條所具備的基本條件,且不存在第七條所列情形的零售藥店,可按照自愿申請的原則,申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
三、申請方式
(一)醫療機構申請方式
1. 醫療機構按《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填寫《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和《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評估表》。《申請表》和《評估表》需經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 醫療機構應在2026年3月2日8:30至3月6日17:00期間完成申請,并向屬地醫保經辦機構通過郵箱(501650457@qq.com)提交電子版的相關材料。
3.?醫療機構在完成上述申請后,需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同時進行資料上傳,具體路徑為:浙江政務服務網——醫療機構申請定點協議管理——選擇慈溪市,按系統提示要求提交申請。申請提交成功后將生成辦件單號(具體操作步驟見附件3)。
(二)零售藥店申請方式
1. 零售藥店按《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填寫《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和《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評估表》。《申請表》和《評估表》需經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 零售藥店應在2026年3月2日8:30至3月6日17:00期間完成申請,并向屬地醫保經辦機構通過郵箱(501650457@qq.com)提交電子版的相關材料。
3. 零售藥店在完成上述申請后,需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同時進行資料上傳,具體路徑為:浙江政務服務網——零售藥店申請定點協議管理——選擇慈溪市,按系統提示要求提交申請。申請提交成功后將生成辦件單號(具體操作步驟見附件4)
(三)操作指南
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提交的材料要求詳見申請醫保協議管理操作指南(見附件5)。
(四)經辦機構確認
屬地醫保經辦機構將于2026年3月6日17:00前,與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聯系確認是否受理申請,如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未接到確認電話,請與屬地醫保經辦機構聯系。
申報聯系地址及電話:慈溪市醫保中心(北三環東路1999號)819室,63938303。
四、其它事項
(一)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申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應分別按照《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評估表》、《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評估表》,基礎指標均符合要求,評估指標合計得分在120分(含)以上。評估指標得分高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優先納入醫保定點范圍。
(二)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納入協議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聯查、專家評估、結果公示、公告五個環節。
(三)本批最終確定的新增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接入醫保信息系統,并通過聯網測試(具體要求見附件6)。
(四)按照國家醫保局進一步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通知要求,為推進定點醫療機構更好適應醫保政策、業務,將設立新增定點醫療機構6個月政策輔導期,指導定點醫療機構落實醫保管理及支付相關政策要求。
(五)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詳見附件7。
(六)浙江省醫保疾病和手術ICD2.0編碼詳見附件8。
(七)醫藥機構藥品、醫療服務項目、從業人員等樣表詳見附件9。
附件1 《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施辦法》(甬醫保發〔2021〕52號).pdf
附件2 《寧波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實施辦法》(甬醫保發〔2021〕53號).pdf
附件3 政務2.0-醫療機構申請定點協議管理線上申請操作手冊.pdf
附件4 政務2.0-零售藥店申請定點協議管理線上申請操作手冊.pdf
附件5 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申請醫保協議管理操作指南.docx
慈溪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慈溪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管理中心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