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95537395H/2025-195238
市市場監管局
行政裁決案件公示
2025-12-25
2025-12-12
面向社會
案號:甬慈知法裁字〔2025〕20號
請求人:慈溪市甬邦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哲波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觀海衛鎮環城東路
委托代理人:胡鐵鋒
被請求人:慈溪市觀海衛大河五金工具廠
經營者:宓志金
經營場所:浙江省慈溪市觀海衛鎮宓家橋村
委托代理人:徐祖偉、黃翔
案由:專利侵權糾紛,專利名稱“一種網線鉗的通孔切線結構”,專利號:ZL202320723296.4
請求人慈溪市甬邦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就其“一種網線鉗的通孔切線結構”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ZL202320723296.4)與被請求人慈溪市觀海衛大河五金工具廠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我局提出處理請求。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受理,依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第二十條組成合議組處理本案。2025年11月18日,我局開庭審理此案,請求人和被請求人代理人到庭參加。現本案已審結。
請求人訴求:1.要求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的專利產品;2.要求立即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和模具。
事實與理由:請求人于2023年10月20日取得專利名稱為“一種網線鉗的通孔切線結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ZL202320723296.4,于2025年7月2日經評價報告認定“全部權利要求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經請求人調查發現,2025年8月,被請求人未經請求人
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和銷售涉嫌侵犯請求人專利權的產品。
當事人圍繞請求事項依法提交了證據。請求人提交三組證據:1.請求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請求人主體資格;2.涉案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專利權評價報告、年費繳納發票,證明請求人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有效及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3.(2025)廈鷺證內字第86560號公證書及公證實物,證明被請求人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被請求人辯稱被控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為現有技術,且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提出如下證據:1.授權公告號為CN211719930U的實用新型專利公告文本;2.授權公告號為CN306097169S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告文本。
我局制作現場筆錄和調查筆錄各一份,記錄我局執法人員前往被請求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和后續調查的情況。
我局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
對于請求人的三組證據,被請求人對證據三性均予認可。我局對該三組證據的三性予以認可。
對于被請求人的兩組證據,請求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但對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我局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但對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
對于我局提供的兩組證據,雙方當事人對證據三性均無異議。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我局認定事實如下: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號為ZL202320723296.4,名稱“一種網線鉗的通孔切線結構”,該專利現處于法律保護的有效期內。我局認定被請求人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成立。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結合請求人與被請求人訴請和庭審內容,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2.被控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是否為現有技術。
關于爭議焦點1,被請求人提出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述刀片槽(4)內活動設有刀片(5),所述切線槽(3)處折彎設有橫梁(6),所述刀片(5)穿過所述橫梁(6)且抵靠在所述橫梁(6)上”“所述擋塊(7)穿過所述切線槽(3),所述擋塊(7)用于在切割時定位水晶頭”的這兩處技術特征存在不同。在庭審技術特征比對過程中,請求人提出被控侵權產品的刀片設置結構和空間位置與涉案專利相同,刀片在切割時受到推力作用,可以抵靠在橫梁上進行限位。被控侵權產品的蓋板對稱設有擋塊,擋塊具有定位水晶頭的作用。我局認定:被請求人提出的兩處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相同,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關于爭議焦點2,被請求人主張被控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為現有技術。被控侵權產品背板上固定有蓋板,蓋板上對稱設有擋塊,切線槽折彎設有橫梁,而被請求人提供的授權公告號為CN211719930U的實用新型專利公告文本中未公開上述技術特征,我局認定:該公告文本記載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存在明顯差異,被請求人主張現有技術不成立。
我局已經對該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調解,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六十五條,《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的規定,我局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被請求人的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行為侵犯專利號為ZL202320723296.4,名稱“一種網線鉗的通孔切線結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對于請求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和模具的請求,由于我局未發現有專用設備和模具,不予支持。
雙方當事人對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裁決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開發大道238號
郵編:315300
聯系電話:0574-89595976
合議組長:葉向陽
審 理 員:胡東映
審 理 員:周紅飛
慈溪市知識產權局(蓋章)
2025年12月12日
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
請求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執法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第二十條:
請求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單數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立案,說明理由。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立案期限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第三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一)侵權人制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但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的主張,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六)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行政裁決通知有關海關;
(七)責令侵權的參展方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八)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行政裁決的,應當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相關網頁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制止平臺內經營者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