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67548D/2018-90075
市經信局
規范性文件
BCXD03-2018-0002
無效
工交綜合類
2018-11-19
2018-11-19
面向社會
慈經信信〔2018〕187號
各鎮(街道)、園區,市級有關部門:
為深化推進“企業上云”,根據《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企業上云”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甬經信數據〔2018〕9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2018年慈溪市“企業上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慈溪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慈溪市財政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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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慈溪市“企業上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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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設立依據。為深化推進企業上云,根據《浙江省深化推進“企業上云”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浙信發〔2018〕1號)、《寧波深化推進“企業上云”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甬智慧辦〔2018〕8號)、《寧波市推進“中國制造2025”試點示范城市建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甬經信綜調〔2017〕174號)和《寧波市“企業上云”考核獎勵辦法》(甬經信數據〔2018〕91號)等文件精神,設立2018年慈溪市“企業上云”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專項資金為慈溪市完成寧波市級下達的年度企業上云指標和典型標桿應用案例指標所獲得的獎勵資金。??
第三條??使用原則。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符合省、寧波市企業上云導向,重點支持云平臺服務商、云應用服務商為企業提供上云服務;培育上云標桿企業,推動上云示范引領。遵循公開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點、統籌管理、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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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補助獎勵對象。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是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財務管理與核算規范,制度健全;納稅、資金、會計信用良好的企業。
第五條??使用范圍
(一)一般企業上云補助。對為本市企業提供上云服務的云服務商進行補助。云服務商包括電信、移動、聯通三大運營商(以下簡稱“運營商”)和其他云平臺服務商、云應用服務商(以下簡稱“其他云服務商”)。
(二)上云標桿獎勵。獎勵對象為被評為浙江省或寧波市上云標桿企業,以及服務該企業的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
(三)開展企業上云工作產生的工作經費。工作經費指召開企業上云推進會、宣講會等宣傳推進費用和審查審計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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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補助或獎勵標準
第六條??獎勵補助條件
(一)企業上云產品須符合《浙江省企業上云考核認定標準(試行)》(浙經信設施〔2017〕224號)。
(二)全市需完成寧波市級下達的年度企業上云指標。其中運營商需完成市級分解的年度企業上云指標,其他各云服務商需服務10家以上上云企業,且上云項目需按程序經主管部門核準。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與上云企業已簽訂三年的服務合同。
(三)上云企業數量及指標完成情況以錄入寧波市企業上云平臺經審核通過為準。一家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為同一家企業提供不同上云產品,數量計一;不同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為同一家企業提供上云產品,數量計一,計入輸入平臺早的指標。
第七條??上云標桿獎勵條件。申報上云標桿企業需完成寧波市級下達的年度企業上云各項指標。
第八條??獎勵補助標準
(一) 一般企業上云補助標準。按照新增上云企業數量乘以1300元給予補助。企業上云金額在1300元以下的按實際產生金額給予補助,1300元以上的按1300元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產生總金額,以開具發票為準。
(二)上云標桿獎勵標準。被評為浙江省上云標桿企業的每家給予20萬元的獎勵;同時給予服務該企業的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5萬元獎勵。被評為寧波市上云標桿企業的每家給予10萬元的獎勵;同時給予服務該企業的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2萬元獎勵。對同時被評為浙江省上云標桿企業和寧波市上云標桿企業的,按省標桿標準獎勵,不予重復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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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資金申報程序
第九條??市經信局根據寧波市級下達的年度企業上云指標和典型標桿應用案例指標進行安排。各運營商和其他云服務商應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完成指標后可向市經信局提交申請,并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條??一般企業上云補助申報材料
???(一)“企業上云”投入匯總表。
???(二)“企業上云”產品價格表。
???(三)企業上云合同、協議復印件。
???(四)企業上云發票復印件。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條??上云標桿獎勵申報材料
(一)上云標桿獎勵申報表。
(二)浙江省、寧波市上云標桿企業證明文件。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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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審核和撥付
第十二條??市經信局對收到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送市財政局進行合規性審核,確定資金支持對象和額度,在市經信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公示期限結束后,如無異議,下達專項資金文件。
第十四條??根據專項資金文件,補助撥付到申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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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市經信局主要負責項目的政策指導,審核確定支持的方向、重點及項目。市財政局主要負責資金預算安排、核算、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上云企業和運營商、其他云服務商應配合相關部門的督查,運營商和其他云服務商和上云企業對簽訂的建設合同真實性負責。市經信局將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抽查,抽查差錯率在5%以上的扣減運營商和其他云服務商全部獎勵資金,抽查差錯率在5%(含)以下的按照抽查差錯率同比例扣減獎勵資金。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結余部分可轉入下一年度上云專項資金使用,但最多只能結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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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涉補助、獎勵、資助資金按上級轉移支付指標款安排發放,若超過年上級轉移支付指標款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