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67548D/2018-06343
市經信局
文件解讀
工交綜合類
2018-11-19
2018-11-19
面向社會
一、政策出臺背景
為深化推進企業上云,根據《浙江省深化推進“企業上云”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浙信發〔2018〕1號)、《寧波深化推進“企業上云”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甬智慧辦〔2018〕8號)、《寧波市推進“中國制造2025”試點示范城市建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甬經信綜調〔2017〕174號)和《寧波市“企業上云”考核獎勵辦法》(甬經信數據〔2018〕91號)等文件精神,設立2018年慈溪市“企業上云”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經研究,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出臺依據
(一)浙江省深化推進“企業上云”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浙信發〔2018〕1號)
(二)《寧波深化推進“企業上云”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甬智慧辦〔2018〕8號)
(三)《寧波市推進“中國制造2025”試點示范城市建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甬經信綜調〔2017〕174號)
(四)《寧波市“企業上云”考核獎勵辦法》(甬經信數據〔2018〕91號)
三、政策主要內容
(一)獎勵對象
獎補對象為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是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財務管理與核算規范,制度健全;納稅、資金、會計信用良好的企業,包含為慈溪企業提供上云服務的云服務商以及上云標桿企業。其中,云服務商包括電信、移動、聯通三大運營商(以下簡稱“運營商”)和其他云平臺服務商、云應用服務商(以下簡稱“其他云服務商”)。
(二)獎勵標準
1、一般企業上云獎勵補助
對于云服務商,在完成寧波2018年度企業上云目標任務的前提下,按照新增上云企業數量乘以1300元給予補助。企業上云金額在1300元以下的按實際產生金額給予補助,1300元以上的按1300元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產生總金額,以開具發票為準。
2、上云標桿企業獎勵
在完成寧波市級下達的2018年度企業上云目標任務的前提下。被評為浙江省上云標桿企業的每家給予20萬元的獎勵;同時給予服務該企業的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5萬元獎勵。被評為寧波市上云標桿企業的每家給予10萬元的獎勵;同時給予服務該企業的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2萬元獎勵。對同時被評為浙江省上云標桿企業和寧波市上云標桿企業的,按省標桿標準獎勵,不予重復獎勵。
(三)相關說明
1、企業上云產品須符合《浙江省企業上云考核認定標準(試行)》(浙經信設施〔2017〕224號)。
2、全市需完成寧波市級下達的年度企業上云指標。其中運營商需完成市級分解的年度企業上云指標,其他各云服務商需服務10家以上上云企業,且上云項目需按程序經主管部門核準。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與上云企業已簽訂三年的服務合同。
3、上云企業數量及指標完成情況以錄入寧波市企業上云平臺經審核通過為準。一家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為同一家企業提供不同上云產品,數量計一;不同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為同一家企業提供上云產品,數量計一, 計入輸入平臺早的指標。
4、本細則獎勵對象的榮譽、資金投入發票和付款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5、本細則獎勵資金節余資金轉入下一年度企業上云專項資金。
6、市經信局將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抽查,抽查差錯率在5%以上的扣減運營商和其他云服務商全部獎勵資金,抽查差錯率在5%(含)以下的按照抽查差錯率同比例扣減獎勵資金。
四、解讀單位
慈溪市經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