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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2330282688011591A/2022-159231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公室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編號:

BCXD01—2022—0007

有效性:

有效

主題分類:

其他

發布日期:

2022-06-13

成文日期:

2022-05-25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文件編號:

慈政辦發〔2022〕35號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慈溪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6-13 10:40 信息來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網站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慈溪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25日

慈溪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有效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產業工人、基本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1〕8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高質量建設共富共美現代化新慈溪的發展目標,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堅持需求導向,科學謀劃、因地制宜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持續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全體市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任務

“十四五”期間全市計劃累計籌集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4.9萬套(間),確保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占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達到30%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產業工人、基本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等群體住房困難有效緩解,住房保障體系成熟定型,基本實現“住有所居”現代化。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在慈溪市域內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產業工人和基本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等群體。

(二)建設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應遵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和《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寧波市租賃住房設計導則(試行)>》(甬建發〔2022〕27號)有關規定執行。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戶型為主,單個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間),原則上應獨立成棟(幢)、可封閉管理。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可以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標準,適合改造成小戶型的應予以改造。存量房屋用做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單個項目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數量原則上不少于30套(間)。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合理配套商業服務、公共服務等基礎設施,交付前應進行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具備入住要求。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閑置房屋的,應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每套(間)建筑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

(三)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由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主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評估確定。

(四)退出管理。承租對象在本市獲得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產權型住房的,應及時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實施途徑

(一)發展方式。可以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空閑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存量閑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將閑置的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租賃型人才安居專用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調整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支持將企業自建職工宿舍或公寓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合理規劃布局。

(二)項目認定及審批。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發改、經信、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建等相關部門,對申報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建設、分配、運營管理方案實施聯合審查,形成聯審意見,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主要審查分配、運營管理方案。

項目投資主體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享受相關政策支持,由發改、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建等相關部門,通過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分別辦理項目立項、用地、規劃、環保、施工、消防等手續。同時,建立健全住建、財政、稅務、電力、金融等單位的聯動機制,落實項目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金融等優惠政策。

五、支持政策

(一)落實土地支持政策。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租賃住房用地供應面積占出讓住宅用地供應面積比例應達到10%以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面積占租賃住房用地供應面積比例應達到80%以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劃撥、租賃或出讓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茖W合理制定土地定價機制。

產業園區應統籌企業需求,由園區管委會投資或與工業項目企業聯合投資,統一規劃、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劃確定的產業園區的存量工業項目,以及產業園區外畝均效益A、B類龍頭骨干企業用地面積50畝以上的存量工業項目,允許將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符合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要求和尊重農村集體意愿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允許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采取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按相關程序批準后,可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審批并經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后,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對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存量閑置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等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使用已有的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書,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二)加大財稅支持力度。市財政根據財力實際,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等計提的住房保障資金,用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并積極爭取中央和上級各項補助資金或補助政策,對符合規定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存量租賃房屋給予適當補助,市級財政結合現有經費渠道予以支持。列入年度目標任務或年度建設計劃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按規定申報補助。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鼓勵國企參與。寧波慈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各市屬國有企業應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積極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管理。對國有企業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專項工作任務,由市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按照管理權限,納入國有企業考核評價范圍,統籌兼顧對業績指標影響。

(四)加強金融支持。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為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為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并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債融資。

(五)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符合上級相關規定,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項目,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六、監督管理

(一)嚴格準入管理。所有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方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享受相關支持政策。現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類政策支持的租賃住房,符合規定的均應申報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沒納入的不得享受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

(二)規范租住管理。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認定、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減少空置率。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同的建設方式或不同的建設項目,分層分類制定準入退出的具體條件、小戶型面積和低租金的具體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面向公共服務行業等特定行業、特定對象出租的,用人單位要配合項目投資主體做好申請、配租、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出租的,用人單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對象不得破壞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或者轉租、轉借,也不得改變租住用途。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三)加強權屬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涉及整體轉讓的符合條件項目,須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批準,轉讓后原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和土地用途不變。其中,工業項目范圍內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須與生產性廠房一并轉讓,不得單獨轉讓。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征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慈溪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市住建局和市自然資源規劃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工作,協調解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推進中的重大事宜。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分管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健全統籌協調機制,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劃管理、政策指導、任務分解、項目推進、考核督查等工作,以及組織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進行聯合審查及認定,并根據審查及認定結果,出具項目認定書等工作。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寧波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市新市民服務中心、市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隊、市稅務局、人行慈溪支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制定相關的操作細則,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

(二)強化主體責任。按照“市鎮(街道)聯動、屬地負責”原則,各鎮(街道)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嚴格對照目標任務,落實轄區房源籌集、項目認定、人房動態管理等工作,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三)強化監管評價。積極參與寧波市統一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一體化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實現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核驗、合同備案、保障對象核查等全過程監管。落實信用評價和聯合懲戒機制,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投資和運營單位的監管力度,切實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合同備案、入住人員登記和信用記錄。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檢察院,

    各人民團體,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黨、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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