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24-138686
市住建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6-2024-0002
有效
城鄉建設(含住房)
2024-01-30
2024-01-30
面向社會
慈住建〔2024〕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黨委及政府決策部署,更好地支持剛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根據寧波市《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發〔2023〕66號)及《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購房補貼優化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現將《慈溪市購房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慈溪市財政局
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2024年1月30日
慈溪市購房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發〔2023〕66號)精神,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購房補貼優化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范圍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在慈溪市(不含前灣新區)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調產安置或產權調換購房及房票購房除外)的個人,不含車庫、車位、儲藏室等附屬用房。購房時間以購房人在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信息系統網上簽約時間為準。
二、補貼標準
(一)在滸山街道、古塘街道、白沙路街道、宗漢街道、坎墩街道范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給予符合條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購房者不高于購房發票價款的0.8%補貼,分類如下:
1.所購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內(不含90平方米)的,按完稅金額(即稅收完稅證明中記載的計稅總額)的0.8%補貼,最高不超過4萬元。
2.所購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內(不含144平方米)的,按完稅金額(即稅收完稅證明中記載的計稅總額)的0.7%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
3.所購住房面積在144平方米至180平方米內(不含180平方米)的,按完稅金額(即稅收完稅證明中記載的計稅總額)的0.6%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
4.所購住房面積在180平方米及以上的,補貼5000元/套。
(二)在上述區域外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給予符合條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購房者不高于購房發票價款的1%補貼,分類如下:
1.所購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內(不含90平方米)的,按完稅金額(即稅收完稅證明中記載的計稅總額)的1%補貼,最高不超過4萬元。
2.所購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內(不含144平方米)的,按完稅金額(即稅收完稅證明中記載的計稅總額)的0.9%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
3.所購住房面積在144平方米至180平方米內(不含180平方米)的,按完稅金額(即稅收完稅證明中記載的計稅總額)的0.8%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
4.所購住房面積在180平方米及以上的,補貼10000元/套。
三、申請流程
購房人在取得所購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后方可申請購房補貼。
(一)受理
購房人持申請材料到市行政服務中心房管窗口(市行政服務中心一樓)提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咨詢電話:63961625。申請材料如下:
1.購房財政補貼申請審批表;
2.購房人身份證復印件;
3.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
4.購房發票復印件;
5.契稅完稅憑證復印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檔案查詢專用章);
6.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7.個人銀行卡復印件;
8.若購房人為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申請人需提供戶籍材料等關系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上述復印件在資料提交時須提供相應原件核對。
(二)聯審
1.市房管中心對所購商品房坐落、網簽時間以及是否為撤銷合同重簽情況審核確認。
2.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對是否使用過房票購房予以確認。
3.市人力社保局對是否享受過人才購房補貼予以確認。
(三)核準
市住建局根據市房管中心、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市人力社保局的確認成果,符合條件的核準補貼,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
(四)發放
符合補貼條件的,市住建局將于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放至申請人確認的名下銀行賬戶。
四、申領時限
購房補貼申領截止時限:購房人所購房屋所在項目在2023年10月1日前取得交付備案證明的,購房人取得所購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后方可申請補貼,申請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31日;購房人所購房屋所在項目在2023年10月1日后取得交付備案證明的,購房人取得所購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半年內且不遲于項目取得交付備案證明1年。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補貼的,視作自動放棄,一律不再受理。
五、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應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購房人保持一致。由多人共同購買的,需由所有購房人共同提出申請并確認將購房補貼發放至其中一位購房人名下銀行賬戶。
(二)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網簽的不予補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購房補貼實施期限內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辦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備案撤銷業務時,應當書面保證房屋買賣關系解除的真實性,不得以網簽撤銷重簽的形式協助買受人對購房補貼實施前已成交房屋申領補貼。
(三)車庫、車位、儲藏室等附屬用房價款不在補貼范圍內。
(四)享受過各類人才購房補貼的購房人,不疊加享受本購房補貼。
(五)使用房票購房、調產安置或產權調換購房以及購買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房的購房人,不疊加享受本購房補貼。
本細則由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房屋征收管理辦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