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95537395H/2024-181038
市市場監管局
規范性文件
BCXD68-2024-0003
有效
食品藥品監管
2024-10-11
2024-10-08
面向社會
慈市監管〔2024〕5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22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等有關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慈溪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酒曲)生產許可審查方案》,僅在慈溪市范圍內適用,請遵照執行。食品加工用酒曲列入“其他食品”類別,
由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審查、許可。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慈溪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酒曲)生產許可審查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慈溪市食品加工用酒曲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審查通則》)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于慈溪市內食品加工用酒曲生產許可條件的審查。
第三條?食品加工用酒曲的食品類別為“其他食品”,類別名稱(品種明細)為其他食品(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酒曲),其產品類別編號為 3101。具體食品類別、類別名稱、品種明細及執行標準等見表1。
表1 ?食品加工用酒曲類別目錄列表
食品 類別 | 類別 名稱 | 品種明細 | 定義 | 執行標準 | 備注 |
其他 食品 | 其他 食品 | 其他食品 :食品加工用酒曲 | 以大米、麩皮或玉米、麩皮等為原料,經接種根霉屬、釀酒酵母等微生物,經過培養、干燥、包裝等工藝制成的,用于白酒、黃酒、酒釀、醪糟等食品發酵用的發酵劑 | 有效的、相對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及企業標準 |
第四條?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方案的內容。凡是引用內容、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生產場所
第五條?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的相關規定,應當能夠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滋生,便于清潔、操作和維護。
第六條?生產車間及輔助設施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
生產車間一般包括物料處理間、培養車間、干燥粉碎車間、混合車間、內包裝車間及外包裝車間等。輔助設施包括清洗間、原輔料倉庫、包材倉庫、成品倉庫等。
酒曲產品應有常溫貯存設施,以滿足產品的貯存要求。
第七條?車間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并采取有效分離或隔離。各作業區具體劃分見表2。
表2 ?食品加工用酒曲生產車間作業區劃分表
產品名稱 | 清潔作業區 | 準清潔作業區 | 一般作業區 |
食品加工用 酒曲 | 混合車間、內包裝車間等 | 物料處理間、培養車間、干燥粉碎車間 | 外包裝車間、清洗間、原輔料倉庫、包材倉庫、成品倉庫等 |
第八條?生產車間地面應平整、便于清洗、消毒及保持清潔。清潔作業區內部隔斷、地面應采用符合生產衛生要求的材料制作。清潔作業區的溫度、相對濕度應與生產工藝相適應。清潔作業區內的空氣應進行殺菌消毒。
生產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相應酒曲配料、成型、培養、粉碎的工藝技術要求,應利于制曲微生物的生長和繁殖。生產車間應按照工藝要求劃分相應的功能區域,通常包括粉碎區、成型區、培養區等。根據工藝需要,粉碎區應有除雜、防塵設施,粉塵濃度應符合相關要求。培養區應有符合工藝要求的通風措施。
第九條?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并有通風和照明設施,必要時設有溫、濕度控制設施(空調、冷庫),滿足物料或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避光)和安全貯存的要求。
第十條?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域碼放,并有明確標識,不得將原輔料、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防止交叉污染。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品應分區存放。清潔劑、消毒劑等應采用適宜的器具妥善保存,包裝標識完整,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化學腐蝕性物品應專庫存放,按照危險品倉庫有關要求管理。
第十一條?菌種應由專人負責管理,設置專庫或專區存放,并使用專用登記冊(或倉庫管理軟件)記錄菌種的名稱、進貨時間、進貨量和使用量等。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企業應具有與申報品種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各個設備的設計產能應能相互匹配,其性能與精密度應符合生產要求,便于操作、清潔、維護和消毒或滅菌。
第十三條?所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用具,應使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的材料制成,并應易于清潔和保養。設備、器具等與食品接觸的表面應使用光滑、無吸收性、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的材料,在正常條件下不會與食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發生反應,并應保持完好無損。直接接觸生產原材料的易損設備,如玻璃溫度計,必須有安全保護套。
第十四條?必備的生產設備:原輔料前處理設備設施;造粒設備設施(按需要);培養設備設施;干燥設備設施;粉碎設備(按需要);混合設備設施(按需要);包裝設備設施。
第十五條?用于測定、控制、記錄的監控設備,如溫度計,應定期校準、維護,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六條?應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盛裝廢棄物的容器不得與盛裝產品與原料的容器混用,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標識清晰。
第十七條?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入口處應當設置更衣室,配備洗手、干手、消毒設施,按需設置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十八條?清潔作業區應具備空氣消毒設施,以滿足生產加工要求。
第十九條?企業應按照產品執行標準及檢驗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自行開展相關檢驗的企業應配備滿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所需的檢驗設備設施,并確保檢驗設備的性能、精度滿足檢驗要求。檢驗設備設施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檢驗項目及主要檢驗設備見附錄2。
第四章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
第二十條?生產設備的布局、安裝和維護必須符合工藝需要,便于操作、維護、清潔和消毒。不合格、報廢設備應搬出生產區,暫停使用的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設備的配備應與產品加工工藝相符,如果企業采用不同于下列所示的工藝,應具備與生產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
酒曲產品基本生產工藝
原料驗收→物料滅菌→接種→造粒(按需要)→培養→干燥→粉碎混合(按需要)→內包裝→打包→入庫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建立工藝文件、操作規程等生產技術文件,技術文件與實際操作應保持一致性。
第二十三條?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并實施質量控制,制定操作規程,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可設為:原料驗收、接種、培養、內包裝。
第五章??人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人員要求、人員培訓、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應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4年第4號公告、《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設置獨立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按 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對應配 備專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制 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建立、實施和持 續改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各項制度落 實到位。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建立人員管理制度,各崗位人員的數量 和能力應與企業規模、工藝、設備水平相適應。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原輔料、包裝容器供應商進行審核,并定期進行審核評估。包裝容器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供水系統出入口應增設安全衛生設施,防止異物進入。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 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規定。生產用原輔料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食用酒曲原始菌種應符合衛生部《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具有菌種的來源證明。
第二十八條 生產過程控制制度、檢驗及留樣管理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體系、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等應符合《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九條?應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風險管控制 度。企業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充分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建立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七章??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第三十條?企業提供試制產品的有效第三方檢驗合格報告,檢驗項目應包含標準、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公告規定的全部項目。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類產品不允許分裝。
第三十二條?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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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方案參考的檢驗項目與方法.docx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2024年10月8日印發
原文下載: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慈溪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酒曲)生產許可審查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