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5-185763
市政府辦公室
規范性文件
BCXD00-2025-0002
有效
土地
2025-01-10
2025-01-02
面向社會
慈政發〔2025〕2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慈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
慈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根據市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第248號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辦法》)、《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甬政發〔2024〕5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房屋征收補償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補償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其中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中心城區范圍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7元計算,其中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補償;中心城區范圍外由鎮(街道)房屋征收分所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14元擬定后,報市房屋征收部門確定,其中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償。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增加面積
被征收人、符合《辦法》規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換算后,可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的產權調換面積,其中增加面積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計算。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1.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3%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3‰增加補償。
2.工業、倉儲用房和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5%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5‰增加補償。
(五)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用房、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5%給予補償。
2.工業、倉儲用房和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
3.辦公用房的標準容積率為1.3。工業、倉儲用房的標準容積率為1.0,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的標準容積率為1.3。
二、房屋征收補助
(一)貨幣補償補助
被征收人、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一定比例給予貨幣補償補助:住宅房屋為15%;非住宅房屋為28%。
(二)住宅房屋購房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將貨幣補償資金(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和貨幣補償補助資金)全額兌換成房票,在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憑不動產權證和購房納稅憑證(購買住宅房屋為期房的,憑網簽備案的買賣合同和全款購房憑證),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按購房納稅憑證記載的價稅合計資金)10%的比例給予購房補助;超過期限的,不予補助。
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公告發布后,已經購買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可按前款規定給予購房補助。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換算面積的8%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四)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對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積部分,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8%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對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配套的雜物間、車庫、車位等附屬設施,按市場評估價值的20%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
(五)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設置電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1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2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六)改變用途房屋經營補助
1.改變住宅房屋用途的經營補助
(1)對1990年4月1日后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從事商業經營且在征收公告發布前連續納稅半年以上,但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給予一定的經營補助。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經營補助=(被征收住宅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商業用途評估的市場價格-被征收住宅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住宅用途評估的市場價格)×經營年限系數。
經營年限系數的取值標準詳見附件。
(2)對1990年4月1日后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從事非商業生產經營活動,且在征收公告發布前連續納稅半年以上,但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給予一定的經營補助,中心城區范圍內補助標準為工業為每平方米320元;辦公和其他非住宅為每平方米280元。中心城區范圍外補助標準,按上述標準的60%-80%范圍內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確定。
2.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經營補助
(1)對1990年4月1日后、2010年10月1日前被征收人改變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從事經營活動且在征收公告發布前連續納稅半年以上,但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被征收房屋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改變用途前后市場評估價格差額的30%給予經營補助。
(2)對2010年10月1日后被征收人改變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從事商業經營活動且在征收公告發布前連續納稅半年以上,經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批準臨時改變用途并補繳收益金的,被征收房屋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改變用途后的市場評估價格的8%給予經營補助。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準臨時改變用途并補繳收益金的,不予補助。
3.實施上述1、2項規定的經營補助的,被征收人應取得與被征收房屋改變后用途相一致的工商執照并按改變后用途連續(含延續)使用至征收公告發布之日。經計算,改變為商業用途的經營補助低于每平方米400元的,按每平方米400元給予補助,改變為非商業用途的經營補助低于每平方米200元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給予補助。
4.改變用途部分房屋面積根據經營現狀結合結構自然間進行核定。
三、房屋征收獎勵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四、其他事項
(一)以上被征收人、承租人為符合《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補償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承租人。
(二)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慈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慈政發〔2021〕3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檢察院,
各人民團體,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黨、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2日印發
請下載原文:關于印發慈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pdf